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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第1次會議籌備會(現為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人權教育」列為19項議題之一,並融入各領域課程及教學,以讓學生了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與價值。透過發展相關之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的感受與評價,並養成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行動,理解法律及社會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各種平權措施,顯示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內容多元且廣泛,並能涵蓋到障礙理解與關懷實踐。二、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即有建議可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結合。在各領綱中皆有展現出「理解」、「接納」與「關懷」的精神,如《生活課程》中在學習表現中提及「6-I-4關懷生活中的人、事、物,願意提供協助與服務」,《綜合活動領域》中亦在主題軸中強調「3:社會與環境關懷。b.社會關懷與服務:關懷周遭的人事物,參與服務活動並體驗其意義,涵養樂於行善的情懷,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是以,障礙理解或融合教育的實踐係在正式課程中透過各種多元的教學及學習方式,方能對學生有更大的助益。三、現行課綱相關教學精緻化歷程,業由國教院於111學年度透過基地學校方案進行試行,透過全校性整全式融合教育方案,以增加全校師生對於特殊需求學生之理解與接納,後續將考量其效益,以作為下一波課綱研修之參考。四、本部國教署採多面向媒體宣導進行特殊教育身心障礙議題之視聽傳播:(一)報紙刊物:每年以採購法辦理《特殊教育專刊》,於每週五《國語日報》第13版「特殊教育」專刊刊登特殊教育相關文章,提供有關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經驗分享、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親職教育、教養問題及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案例等內容,並於年度結束時彙整成冊,於紙本刊物外,上述文章資訊亦一併公告於「特殊教育-國語日報社網站」。(二)電台宣導:本部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製播「特別的愛」節目,每週六、日下午4至5時針對特殊教育相關課程、教學、輔導、支持等主題進行宣導,並函知學校鼓勵師生於整踴躍收聽,充實特殊教育相關知能;本計畫目前持續辦理中。(三)微電影宣傳:每年持續製播特殊教育微電影宣傳教材,拍攝2部微電影宣導特殊教育理念,增進學校教職員及師生融合教育意識,共同營造同理、友善、接納的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融入普通班生活及學習順利。五、綜上可知,現行課綱已在諸多內容納入障礙相關議題,供師長教學與研探、供學生學習與討論,透過議題討論裨益學生更加理解障礙、同理障礙;而多面向媒體宣導也有助於校園師生及社會大眾對於障礙之認識與理解,藉此持續實踐融合教育、友善環境之精神與價值。
衛生福利部:
一、倘委員所指身心障礙政策係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該證明用語是否修正1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9年12月22日邀請身心障礙兒少代表、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與本部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之17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名稱有無調整必要,以及相關使用經驗進行討論。會議結論為:「身心障礙證明」名稱已修正「殘障」之歧視性用語,此係多數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能接受之名稱,暫無調整名稱之必要性,惟身 心障礙證明之相關資訊欄位應思考簡化,避免個人資料過度揭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不理解,才是產生歧視或差異對待的原因,必須透過宣導策略予以改善。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透過與障礙者合作之宣導策略,除針對政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外(如辦理「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及「打造視覺障礙者友善環境」等課程),亦透過製作兒童繪本故事、動畫影片、平面雜誌專訪及露出、電影欣賞及座談會、繪製平等不歧視圖文等方式宣導及探討身心障礙議題,並留意避免相關刻板印象,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障礙者亦為多元文化的一部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本會管轄為廣播電視事業:請本會函知「各媒體事業」報導應避免特定用詞一節,本會管轄為廣播電視事業;至平面媒體部分,建議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相關訊息予本會所轄業者(如:無線廣播電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無線電視電臺等業者): (一)110年12月30日、111年6月8日函轉「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重點略以:包含爭議詞彙及避免刻板印象之相關說明,並請媒體業者針對身心障礙者議題推廣正面且中性持平之報導。 (二)112年4月11日函轉《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教材。重點略以:增進媒體業者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並協助去除對障礙團體之汙名。 三、自98年起,每年持續針對廣電媒體從業人員辦理「維護身 心障礙權益」相關專業素養課程及講座,並與時俱進更新有關身心障礙者議題之廣電相關節目案例研討,避免廣電媒體產製歧視性報導,強化傳播媒體對於「障礙文化多樣性」的認識與理解。並自102年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辦理意識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向銀髮族、兒少、新住民、大學生等族群宣導身心障礙平權,共同提升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傳播權益等議題之認知。 四、本會依《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及《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將電視業者促進視覺及聽覺障礙者媒體近用之作為列為換照、評鑑審查加分項目之一,結合評鑑、換照之鼓勵性機制,鼓勵業者促進視覺及聽覺障礙者媒體近用,同時保障身心障礙者避免受到歧視性報導。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陳委員建穎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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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人權教育」列為19項議題之一,並融入各領域課程及教學,以讓學生了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與價值。透過發展相關之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的感受與評價,並養成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行動,理解法律及社會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各種平權措施,顯示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內容多元且廣泛,並能涵蓋到障礙理解與關懷實踐。 二、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即有建議可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結合。在各領綱中皆有展現出「理解」、「接納」與「關懷」的精神,如《生活課程》中在學習表現中提及「6-I-4關懷生活中的人、事、物,願意提供協助與服務」,《綜合活動領域》中亦在主題軸中強調「3:社會與環境關懷。b.社會關懷與服務:關懷周遭的人事物,參與服務活動並體驗其意義,涵養樂於行善的情懷,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是以,障礙理解或融合教育的實踐係在正式課程中透過各種多元的教學及學習方式,方能對學生有更大的助益。 三、現行課綱相關教學精緻化歷程,業由國教院於111學年度透過基地學校方案進行試行,透過全校性整全式融合教育方案,以增加全校師生對於特殊需求學生之理解與接納,後續將考量其效益,以作為下一波課綱研修之參考。 四、本部國教署採多面向媒體宣導進行特殊教育身心障礙議題之視聽傳播: (一)報紙刊物:每年以採購法辦理《特殊教育專刊》,於每週五《國語日報》第13版「特殊教育」專刊刊登特殊教育相關文章,提供有關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經驗分享、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親職教育、教養問題及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案例等內容,並於年度結束時彙整成冊,於紙本刊物外,上述文章資訊亦一併公告於「特殊教育-國語日報社網站」。 (二)電台宣導:111年度1至9月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製播3場「特別的愛」節目,針對性別平等教育議題進行宣導,並函知學校鼓勵師生於每週六、日下午4 至 5 時整踴躍收聽,充實特殊教育相關知能;本計畫目前持續辦理中。 (三)微電影宣傳:每年持續製播特殊教育微電影宣傳教材,拍攝2部微電影宣導特殊教育理念,增進學校教職員及師生融合教育意識,共同營造同理、友善、接納的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融入普通班生活及學習順利。 五、綜上可知,現行課綱已在諸多內容納入障礙相關議題,供師長教學與研探、供學生學習與討論,透過議題討論裨益學生更加理解障礙、同理障礙;而多面向媒體宣導也有助於校園師生及社會大眾對於障礙之認識與理解,藉此持續實踐融合教育、友善環境之精神與價值。衛生福利部:
一、倘委員所指身心障礙政策係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該證明用語是否修正1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9年12月22日邀請身心障礙兒少代表、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與本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之17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名稱有無調整必要,以及相關使用經驗進行討論。會議結論為:「身心障礙證明」名稱已修正「殘障」之歧視性用語,此係多數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能接受之名稱,暫無調整名稱之必要性,惟身心障礙證明之相關資訊欄位應思考簡化,避免個人資料過度揭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不理解,才是產生歧視或差異對待的原因,必須透過宣導策略予以改善。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透過與障礙者合作之宣導策略,除針對政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外(如辦理「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及「打造視覺障礙者友善環境」等課程),亦透過製作兒童繪本故事、動畫影片、平面雜誌專訪及露出、電影欣賞及座談會、繪製平等不歧視圖文等方式宣導及探討身心障礙議題,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障礙者亦為多元文化的一部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查本會前於110年12月30日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函知無線廣播電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無線電視電臺業者相關注意事項,其中已包含爭議詞彙及避免刻板印象之相關說明。 (二)有關請本會函文轉知「各媒體事業」報導應避免特定用詞一節,本會業管媒體為廣播電視事業;至平面媒體部分,建議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決定
為積極落實CRPD 身障權利公約之精神,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就現行課綱進行研議,將「社會模式」納入下一波十二年國教課綱研修,以期增加理解障礙相關課程;請教育部將「社會模式」納入融合教育、友善校園之參據,以期促進校園師生及社會大眾更加認識及理解障礙,去除對障礙群體之汙名;其他協辦機關配合辦理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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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人權教育」列為19項議題之一,融入各領域課程及教學,讓學生了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與價值。透過發展相關之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的感受與評價,並養成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行動,理解法律及社會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各種平權措施,顯示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內容多元且廣泛,且能涵蓋到障礙理解與關懷實踐。 二、現行課綱中,議題融入教學即有建議可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結合。在各領綱中皆有展現出「理解」、「接納」與「關懷」的精神,如《生活課程》中在學習表現中提及「6-I-4關懷生活中的人、事、物,願意提供協助與服務」,《綜合活動領域》中亦在主題軸中強調「3:社會與環境關懷。b.社會關懷與服務:關懷周遭的人事物,參與服務活動並體驗其意義,涵養樂於行善的情懷,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是以,障礙理解或融合教育的實踐係在正式課程中透過各種多元的教學及學習方式,方能對學生有較大的助益。 三、綜上可知,現行課綱已在許多內容中納入障礙議題,供學生學習與討論,透過相關議題討論幫助學生理解障礙與實踐融合教育。相關精緻化歷程業由國教院於111學年度透過基地學校方案進行試行,透過全校性整全式融合教育方案,以增加全校師生對於特殊需求學生之理解與接納,並考量其效益,作為下一波課綱研修之參考。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辦)(內容同提報111年5月17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一) 倘委員所指身心障礙政策係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該證明用語是否修正1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9年12月22日邀請身心障礙兒少代表、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與本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之17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名稱有無調整必要,以及相關使用經驗進行討論。會議結論為:「身心障礙證明」名稱已修正「殘障」之歧視性用語,此係多數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能接受之名稱,暫無調整名稱之必要性,惟身心障礙證明之相關資訊欄位應思考簡化,避免個人資料過度揭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不理解,才是產生歧視或差異對待的原因,必須透過宣導策略予以改善。 (二)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透過與障礙者合作之宣導策略,除針對政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外(如辦理「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及「打造視覺障礙者友善環境」等課程),亦透過製作兒童繪本故事、動畫影片、平面雜誌專訪及露出、電影欣賞及座談會、繪製平等不歧視圖文等方式宣導及探討身心障礙議題,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障礙者亦為多元文化的一部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查本會前於110年12月30日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函知無線廣播電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無線電視電臺業者相關注意事項,其中已包含爭議詞彙及避免刻板印象之相關說明。 (二)有關請本會函文轉知「各媒體事業」報導應避免特定用詞一節,本會業管媒體為廣播電視事業;至平面媒體部分,建議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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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針對請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中,將障礙議題作為獨立之融入議題,回復如下: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人權教育等19項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考量障礙議題及融合教育係基於「平等受教權」的精神,強調為每位學生提供公平、參與式的學習,以支持、合理調整和早期介入,使所有學習者都能發揮潛能,爰現階段可於「人權教育」議題進行融入,讓學生了解如何尊重個別差異,並學習從身邊欣賞他人的特點,能夠尊重、包容,並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二、有關委員建議將障礙議題作為一重要議題,融入各階段課程綱要,在現行課綱中,在議題融入教學即有建議可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結合。在各領綱中皆有展現出「理解」、「接納」與「關懷」的精神,如《生活課程》中在學習表現中提及「6-I-4 關懷生活中的人、事、物,願意提供協助與服務」,《綜合活動領域》中亦在主題軸中強調「3:社會與環境關懷。b.社會關懷與服務:關懷周遭的人事物,參與服務活動並體驗其意義,涵養樂於行善的情懷,主動參與社會服務」。 是以,障礙理解或融合教育的實踐係在正式課程中透過各種多元的教學及學習方式,方能對學生有較大的助益。 綜上,現行課綱已在許多內容中納入障礙議題,另精緻化歷程業由國教院透過基地學校方案進行試行。 三、本部國教署已於111年4月29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54954號函請國教院,就「融合教育如何融入各教育階段及各類課綱」案,錄案研參,國教院業已錄案,作為下一波課綱研修之參考。衛生福利部:
一、倘委員所指身心障礙政策係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該證明用語是否修正1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9年12月22日邀請身心障礙兒少代表、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與本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之17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名稱有無調整必要,以及相關使用經驗進行討論。會議結論為:「身心障礙證明」名稱已修正「殘障」之歧視性用語,此係多數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能接受之名稱,暫無調整名稱之必要性,惟身心障礙證明之相關資訊欄位應思考簡化,避免個人資料過度揭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不理解,才是產生歧視或差異對待的原因,必須透過宣導策略予以改善。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透過與障礙者合作之宣導策略,除針對政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外(如辦理「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及「打造視覺障礙者友善環境」等課程),亦透過製作兒童繪本故事、動畫影片、平面雜誌專訪及露出、電影欣賞及座談會、繪製平等不歧視圖文等方式宣導及探討身心障礙議題,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障礙者亦為多元文化的一部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查本會前於110年12月30日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函知無線廣播電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無線電視電臺業者相關注意事項,其中已包含爭議詞彙及避免刻板印象之相關說明。 二、有關請本會函文轉知「各媒體事業」報導應避免特定用詞一節,本會業管媒體為廣播電視事業;至平面媒體部分,建議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衛福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協辦。另請文化部函知平面媒體業者,於報導障礙者相關議題時宜審慎,避免不當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