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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計畫專家諮詢會議

日期:

2017-06-13

地點: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會議室

主辦機關:

教育部

出席委員:
會議名稱

「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計畫專家諮詢會議

機關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委員建議事項

一、吳政哲委員建議

(一)聯合國最近青年的例子,婦女地位委員會他們會在會議前有青年論壇,由青年討論議題,再送進正式會議,是對青年的重視。

(二)有更多的究責應該要在政府,避免化約在個人身上。

(三)在談到範圍時好像會覺得越大越好,現在有一個很重要的切入點,這群人是關鍵的一群人,可能是下一個世代,如年金,會受到重要影響的,所以不太適合很大,因為再大的年齡層已經有政治資本。

(四)很多青年在這個階段不知道自己要什麼,那是因為台灣的處境讓我們不知道可以要什麼,所以需要有更多其他國家可以有的東西。

(五)另一種是不用一直幫別人想怎麼樣,應該要想我要什麼或我缺什麼,如果可以擴大到關鍵族群,去找這群人提出需求。

(六)有幾個文件應該要去看的:CRC、一般性意見書。

(七)日本2007年開始做研究,他們改了原本的憲法,

(八)現在要從20降為18歲,日本花了這麼多時間表示他還是認為年齡是重要的,也許不知道怎麼樣夠成熟,但至少需要一個界定的概念。

(九)我們有沒有國家的發展研究機構?為什麼都是委託專家學者做這件事?

(十)日本韓國台灣常被比較,尤其日本最近常常做這類的研究,台灣還是持續在原地的感覺。

二、黃偉翔委員建議

(一)青年是哪塊我們都常常聽到青年,但是他是哪一塊?每個人的定義都不同,所以這個族群是什麼很重要。

(二)青年的主體性:政策沒有以青年為主體的影響力評估,包括弱勢等,例如立法院會處理原住民族基本法或教育法等,都沒有落實,最後要變成綱領或是專法我不知道,但關鍵是沒有一個青年為主體或法源依據的。

(三)目前青年多以計畫型為主,都沒有政策型的。

(四)青年的法不知道會成為專法或綱領,不會只是關心各地方政府或相關部會的青年諮詢委員會政策計畫會議的參與,包括原民法等,是全面性的,包括創業、獎勵、職訓等,任何以青年為主體的評估。

三、胡哲豪委員建議

(一)贊成政哲的提案,當時的提案當然還是要有很多的評估。

(二)很好奇國家對於青年定義的年齡層廣度為何?就我自己部落的經驗,部落青年定義跟部落需求有很大的關係,跟他可以使出的力量跟付出的東西,我們都有自己的定義,我們年齡層是12-40歲,然後去爬梳這個年齡層有近千萬人;有些國家年齡層分佈是12-35歲,這個人口有近八百萬人,應該是國家推動世代正義的重要動員。

(三)對青年年齡層的設定,應該可以有更明確的定義,就可以了解法令的發展與走向。

(四)法的定義是一種保障,確保青年參與,很多青年世代開始會參與公共議題,回到社區做服務,青年對社區與都市發展是重要的,但去年有些新聞幾乎都跟青年在媒體的形象有社會事件的影響,法可以確保或咎責,法應該會有制約的效果,我是看這個,也許可以有一個法的討論青年咎責。

(五)青年像是政治人物的招牌或形象,感覺有個法令可以確定青年對國家的認同,之前去聯合國開會時,就有一個青年工作小組,去年的小組召集人就是台灣人。

(六)確保青年除了政治參與外,可以更廣泛看待青年的教育問題,同時回到課綱。

(七)剛剛我也蠻認同切進去的年齡從15歲,15-18歲可以先有些養成,讓他們有機會參與政治或是更多事務,這個年齡層可以有一個明確的年齡界定,這個主體很龐大的原因跟青年進入社會的時間不太一樣,為什麼大家會想要延畢,政策就應該要注意到這個問題,可能需要了解為什麼晚進社會?

(八)什麼樣的青年定義可以在都市取得住宅?什麼年齡應該要脫勾?公費留考是45歲以下,我們的結構可以慢慢銜接青年的定義。

會議結論摘要

本會議係邀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針對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案提供意見。

青年委員之建議參採情形

列入未來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