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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9

部分參採

建請教育部參酌相關建議修正各級學校《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草案,以落實學生服儀自主,並於通過後全面盤點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服儀規定,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 新版服儀規定仍待解決的問題: (1) 教育部於2016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明訂「學校不得以服儀懲處學生」,然而時至今日,學校雖不能以記過之形式懲處,卻改以「轉彎處罰」等方式,如公共服務、生活秩序競賽等方式來對於學生服儀加以管理。對於多數學生而言,仍感受不到服儀解禁的政策美意。 (2) 教育部近日所提出之修正版《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草案,包含服儀委員會學生代表、公共服務的刪除,然而草案仍有部分疑慮,分述如下: 高中端服儀管教態樣,應採例示或列舉方式表列避免學校鑽漏洞:於新的服儀原則當中,刪除有關「公共服務」之規定,然而仍存在「生活表現紀錄」、「書面反省」、「靜坐反省」等管教態樣,學校仍可能以各種方式對於學生違反服儀規定進行懲處,其懲處之方式仍欠缺明確標準,國教署應更明確例示管教方式與態樣,並正面表列數項違反規定的管教態樣,使各級學校能有明確依據可依循。 應納入「妝容」相關規範:本次草案係為針對「服裝儀容」之規範,然而於草案中僅就服裝部分進行規範,就學生「妝容」部分亦應納入。過去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化妝,乃至強制要求學生卸妝之情形所在多有,亦應比照服裝之規定,加入「學校不得以妝容懲處學生」相關條文。 國中端學生代表產生方式:此次草案就國中端亦加入服儀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然國中多無學生自治組織,此處之學生代表應如何產生,教育部若無明確規範,各校將有不同選舉之狀況,學生代表可能非由民主程序選出,亦有高度可能淪為橡皮圖章。國教署就此部分應有更明確的規範,例如由各班推派相關代表互選等方式,始各校推派出具民意基礎,並經民主程序產生之學生代表。 國小端學生參與形式:就本次服儀原則草案國小端部分,並未納入學生代表參與之過程,有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中表意權的精神之虞。雖國小學生年齡較小,然亦應給予其就有關其權益之事項表達意見之機會,然在本次草案中並未看見相關機制,始屬可惜,建議仍應設計相關管道,蒐集學生意見,並將其意見納入服儀規定之討論程序當中,不應以其年齡而剝奪其發聲之機會。 2、教育部更應積極檢視各校落實情形 (1)過去教育部發布相關影響學生權益之注意事項,各校落實情形不一,因公、私立學校及學校校風開放程度而有相當大落差,形成「一國多制」的情形,許多學校亦公然違反相關規定,多須經學生向教育部申訴才得以解決。 (2)教育部於新服儀原則發布後,應積極確實檢視及盤點各校相關法規修正之情形,並於行政人員研習中明確告知各校對於服儀規定之管教態樣,而並非消極等待學生就個別學校違反規定之狀況進行反映與申訴。
具體建議:
1、針對草案上述疑義及建議進行修正與檢討。 2、於草案發布後,全面盤點各級學校服裝儀容相關規定。

會議內容

  • 第3屆第3次會議籌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各校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綜上,依照上開規定,已授予各校服裝儀容委員會透過民主程序,訂定關於服裝儀容項目之任務。二、依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為:制度之設計、規劃、督導、統計、評鑑、教育政策研究及教育經費之分配….等,爰服裝儀容已由中央公告法令並監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執行,執行細節宜回歸各級學校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討論訂定,避免過度干預,以符合立法之精神。三、本部國教署已多次函文學校及地方政府並在學務相關工作會議宣導,學校必須依照規定執行學生服裝儀容管理,經民主程序籌組服裝儀容委員會並制定學校之服裝儀容管理規定,並公告宣導。四、本部國教署前於110年3月份已完成國立學校盤點,均合於規定,地方政府部分至111年5月5日為止,僅剩3所國中、1所高中未允許學生混搭學校認可之服裝,本部國教署亦陸續請新北市政府督導學校修訂完成。五、關於盤點結果與落差甚大,經本部國教署查處陳情案件,計有下列原因:(一)法令認知落差:多數學生陳情學校禁止學生添加保暖外套在校服外,然大部分查處結果顯示,學校並未禁止學生添加保暖外套在制服內外,乃因學生僅著單薄制服於內,餘均為便服,造成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的壓力。學生因認知落差陳情。(二)部分私立學校因家長要求及學校文化,仍較嚴格管理,本部國教署已多次發函糾正督導及入校訪查,110學年度至今,因服裝儀容入校及督導地方政府入校訪查計有6校。六、關於意見反映平台,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可透過1999或地方首長電子民意信件反映,本部國教署署長信箱及教育部長民意電子信件均可陳情,本部國教署亦落實陳情案件之督導機制,促使學校執行符合規定。七、本部國教署後續作為:(一)將結合學生自治團體進行法規宣導及各校執行情形之調查,從學生端積極分析陳情案件發生之原因,做為後續政策制定及宣導之依據。(二)定期於每學期初發文提醒學校及地方政府依照規定執行。(三)公立學校已列本部國教署考核機制辦理,私立學校將列私校補助款考核,地方政府已列為「111年中央對地方性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李委員欣同意解除列管,列為部分參採。

  • 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為瞭解各級學校服儀規定實施情形,教育部國教署於110年2月8日函請所主管學校並函縣市政府轉知所主管學校,填答服裝儀容規定檢核調查表。針對學校服儀規定:(一)有無經校務會議通過。(二)有無開放學校認可之服裝混搭。(三)天冷時在學校外套內外均可加保暖衣物。(四)有無限制學生髮式。(五)有無因服儀違反規定實施處分或繞道處分。初步回復:教育部國教署所主管學校達成率100%,縣市所主管學校達成率為99.4%。二、至110年11月30日,各地方政府在五大檢視指標方面達成情形如下:(一)學校依教育部109年8月3日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校內服儀規範,並由校務會議通過比例為99.86%。(二)學校已開放學生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之比例為99.75%。(三)學校已開放學生於天冷時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比例為100%。(四)學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限制學生髮式比例99.92%。(五)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加以處罰,且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正向管教輔導之比例為100%。三、教育部國教署於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2170號函知全國中等以下學校重申學校須依109年8月3日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並不得以繞道、間接處罰之方式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四、將依委員建議,再透過學生調查,管考學校執行情形。

    決定

    本案請持續辦理。

  • 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已於109年8月3日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15人,學生自行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 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 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 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 綜上,經由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儀委員會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服裝儀容之規定,落實服儀自主;另也將持續全面盤點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服儀規定且透過多元社群媒體進行宣傳,以創造開明的信任校園文化。

    決定

    有關李委員欣所提各校服儀規定落實情形差距甚大,請教育部持續管考各校執行情形並提供適切學生申訴平臺。

  • 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綜整各方意見,爰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草案)」及新訂「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草案)」、「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服儀委員會之任務: 1.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2.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3.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4.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5.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6.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國中、國小之學生代表為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代表。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八)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服裝儀容委員會得訂定較寬鬆之規定。 二、本案於109年6月5日提本部國教署署務會報討論,通過循法制程序進行發布中。 三、服儀原則發布後,本部國教署將透過各式場合進行宣導,督導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訂校內之服儀規定,並持續透過本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署長有約等活動,與學生代表溝通瞭解各校落實情況,同時由本署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提供學校諮詢輔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係由本部國教署規劃修正,爰請由國教署秉權責逕復。

    決定

    有關李委員建議將服裝儀容項目(如指甲油、妝容)以列舉方式納入「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內,請教育部可於相關簡報、影音內容中例示儀容項目(如指甲油等),透過社群媒體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