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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有關「國民教育法」修法,規劃納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討論,「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業於10屆第3會期修正通過,將於111年5月26日施行。二、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申訴、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業已委請國立政治大學於110年7月10日完成草案,並為廣納各方意見,召集各級學校校長協會、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民間團體、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法律、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召開5次協商會議,同時邀請教育部法制處及法規會主要委員假法制處召開內部會議,將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公告等作業流程。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李委員欣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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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 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教育部國教署業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並已完成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循相關法制程序進行修法作業。 二、 國教署已於109年10月22日將前開修法文字草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李欣委員信箱,並請其就本部國教署所擬草案文字提供建議供修法參酌。 三、 另國教署於修法前,為使各級學校落實釋字784號精神,也已於109年5月6日函文主管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處理學生行政救濟事宜之參考措施,其內容摘述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之自治法規及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並檢討修正。 (二)學校訂定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相關自治法規,並督導所主管學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教育部亦將持續督導學生權利落實之情況,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積極合作,並透過本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署長有約等活動,與學生代表溝通瞭解各校落實情況,同時由國教署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提供學校諮詢輔導,以維護學生權益。決定
請教育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並督導各校落實學生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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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本部國教署已著手研訂,以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公告後對學生救濟程序之保障。 二、另本部國教署於修法前,為使各級學校落實釋字784號精神,也已於109年5月6日函文主管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處理學生行政救濟事宜之參考措施,其內容摘述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之自治法規及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 並檢討修正。 (二)學校訂定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 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 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 相關自治法規,並督導所主管學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教育部亦將持續督導學生權利落實之情況,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積極合作,並透過本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署長有約等活動,與學生代表溝通瞭解各校落實情況,同時由國教署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提供學校諮詢輔導,以維護學生權益。決定
目前教育部已著手進行法規修正,請教育部後續邀請李委員共同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