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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提案10

完全參採

建請教育部儘速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784號解釋意旨,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函告各級學校建立完整權利救濟管道注意事項,並於申訴、再申訴等機制建立完善後,全面盤整各校是否具體落實,以維學生權利,請討論案。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10月25日公布釋字第784號解釋,揭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惟過往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等原因,致使各級學校學生面臨不適當、有侵害權利之虞之管教措施、懲處時,無從獲得救濟機會。 2、準此,建請教育部應儘速盤整《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應包含明確化可申訴要件、高級中等學校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再申訴機制、學生對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不服時得提起行政訴訟等。 3、此外,由於修法時程難以估計,未免學生權利救濟途徑雖於大法官解釋後獲得肯定,卻因未於各級學校現場落實,而處於真空狀態,教育部應儘速就不須母法授權事項函告各級學校關於學生權利救濟之注意事項,包含校內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受理記過以外各類型管教措施之申訴、記過單等書面處分應記載救濟管道、期限等告知事項。 4、教育部同時應於前述相關法制完善後,以問卷、隨機訪查等各類形式,全面盤整各校維護學生權利情況,以確保相關新制獲具體落實。
具體建議:
1、盤整《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應包含明確化可申訴要件、高級中等學校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再申訴機制、學生對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不服時得提起行政訴訟等。 2、就不須母法授權事項函告各級學校關於學生權利救濟之注意事項,包含校內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受理記過以外各類型管教措施之申訴、記過單等書面處分應記載救濟管道、期限等告知事項。 3、於前述相關法制完善後,以問卷、隨機訪查等各類形式,全面盤整各校維護學生權利情況。

會議內容

  • 第3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有關「國民教育法」修法,規劃納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討論,「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業於10屆第3會期修正通過,將於111年5月26日施行。二、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申訴、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業已委請國立政治大學於110年7月10日完成草案,並為廣納各方意見,召集各級學校校長協會、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民間團體、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法律、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召開5次協商會議,同時邀請教育部法制處及法規會主要委員假法制處召開內部會議,將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公告等作業流程。

    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李委員欣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 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教育部國教署業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並已完成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循相關法制程序進行修法作業。 二、 國教署已於109年10月22日將前開修法文字草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李欣委員信箱,並請其就本部國教署所擬草案文字提供建議供修法參酌。 三、 另國教署於修法前,為使各級學校落實釋字784號精神,也已於109年5月6日函文主管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處理學生行政救濟事宜之參考措施,其內容摘述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之自治法規及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並檢討修正。 (二)學校訂定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相關自治法規,並督導所主管學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教育部亦將持續督導學生權利落實之情況,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積極合作,並透過本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署長有約等活動,與學生代表溝通瞭解各校落實情況,同時由國教署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提供學校諮詢輔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決定

    請教育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並督導各校落實學生權利救濟。

  • 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案涉及「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部分,本部國教署已著手研訂,以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公告後對學生救濟程序之保障。 二、另本部國教署於修法前,為使各級學校落實釋字784號精神,也已於109年5月6日函文主管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因應釋字第784號解釋處理學生行政救濟事宜之參考措施,其內容摘述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之自治法規及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 並檢討修正。 (二)學校訂定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 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 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 相關自治法規,並督導所主管學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教育部亦將持續督導學生權利落實之情況,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積極合作,並透過本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署長有約等活動,與學生代表溝通瞭解各校落實情況,同時由國教署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提供學校諮詢輔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決定

    目前教育部已著手進行法規修正,請教育部後續邀請李委員共同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