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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 目前教育部國教署已和青少年表演藝術聯盟結合嘉義縣民和國中慈輝班,以戲劇陪伴教育的推行模式辦理《風箏計畫》,藉由劇場公演機會,給予學生最直接鼓勵,期使開辦中介教育之縣市能擴大推廣戲劇陪伴教育之推行模式。近年獲教育部補助,107年及108年各為新臺幣20萬元,109年為新臺幣60萬元。 二、 107年、108年及109年教育國教署亦和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合作辦理「逆風計畫」,提供矯正教育學生(法務部主管少年矯正學校)多元教育管道,後續將持續與法務部研商,擴大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數,讓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發揮其輔導療癒的成效。 三、 另教育部國教署亦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落實教育輔導劇場的經驗,培植校園與社區中運用劇場與故事繪本的輔導知能,協助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與社會適應能力,預防輔導青少年偏差行為與相關問題。 四、 另有關嘉義縣民和國中慈輝分校未編制專任輔導教師案,教育部請嘉義縣政府協處。由於該校班級數未達增置輔導教師標準,經該縣市於109年6月16日召開盤點民和國中慈輝分校學生轉介措施及現行專輔人力再設置之可行性評估會議,會議決議建請教育部以外加方式比照嘉義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聘用專輔人員標準,補助1名偏遠專輔人員相關經費,該員定點於分校服務。惟該縣市偏鄉專業輔導人員尚未聘足,爰教育部請該縣市優先聘足偏鄉專輔人員及分派人力駐分校服務,俟該縣聘足偏鄉專輔人員,倘若分校仍有專輔人員置校需求,再另案研議。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一、 中介教育係屬教育部國教署督導,然教育部部分補助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107年所辦理「逆風計畫」,提供矯正教育學生(法務部主管少年矯正學校)多元教育管道,自106年初始僅以新竹誠正中學為示範學校,107年納入彰化少年輔育院共2校擴大試辦,108年及109年持續關注本計畫成效,並與法務部研商擴大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數,讓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發揮其輔導療癒的成效。 二、 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教育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以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教育部特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持續鼓勵推動學校一般藝術教育及社會藝術教育。衛生福利部:
一、 針對高風險家庭既有因應措施:社家署自94年起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服務,因配合行政院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轉型,自108年起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中低度風險家庭由社福中心提供脆弱家庭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服務對象包含個案及其家庭成員,另為強化渠等之支持資源,運用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育兒指導、多元服務及社區支持等服務方案,提供育兒諮詢、育兒指導、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少年輔導、社區關懷、課後照顧及生活輔導等服務,連結公私部門相關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性及綜合性服務。109年1-6月共完成關懷服務1萬9,038戶,其中7,380戶經評估納入脆弱家庭個案管理。 二、 有關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 (一)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所收容對象,係依下列相關規定提供安置服務: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第2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無依兒少、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少。 (2) 第56條:對於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遭遺棄、身心虐待等兒童及少年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3) 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由法院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必要者,並經法院裁定緊急安置或繼續安置者。 (二) 截至108年12月底止,全國計有119家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核定床位共4,878床,安置2,795名兒少,安置率57.3%;實際配置有(保) 托育人員484名、生活輔導員583名、社工人員341名及心理輔導人員126人,共計1,534名各類專業人員。 三、 社家署提案申請110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畫,業納入戲劇教育課程,藉此推動脆弱家庭兒少的生命教育,本案俟核定後,兒少安置機構自110年起即可申請辦理戲劇教育計畫。文化部:
一、 青少年表演藝術聯盟(簡稱青藝盟)為專推廣青少年表演藝術的非營利劇團,藉由戲劇陪伴教育推行的模式,放進全國中介教育學程、矯正學校課程,透過藝術帶青少年親近藝術之餘,亦發揮教育功能,建立青少年學習動機。 二、 青藝盟近年持續推展之《風箏計畫》社會關懷專案,獲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計畫」,108年與109年各補助新臺幣40萬元。法務部:
一、 矯正署曾於108年間由誠正中學與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合作辦理「表演藝術療育工作坊」、與差事劇團合作「逆風計畫戲劇工作坊」,爰相關提案已均屬辦理中之情形。 二、 矯正署明陽中學業於本(109)年9月25日與青藝盟接洽,由該團體入校辦理課程試探,並由教師及學生參與,分別辦理戲劇技巧(學生工作坊),戲劇專業研習(教師工作坊),未來將視學校課程規劃,持續與團體聯繫合作,本部對於相關適性課程均予以支持鼓勵。決定
本案已辦理完成,經韓委員定芳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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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第2次會前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目前本部國教署已和青少年表演藝術聯盟結合嘉義縣民和國中慈輝班,以戲劇陪伴教育的推行模式,藉由劇場公演機會,給予學生最直接鼓勵,期使開辦中介教育之縣市能擴大推廣戲劇陪伴教育之推行模式。 二、107年、108年及109年本部國教署亦和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合作辦理「逆風計畫」,提供矯正教育學生(法務部主管少年矯正學校)多元教育管道,後續將持續與法務部研商,擴大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數,讓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發揮其輔導療癒的成效。 三、另本部國教署亦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落實教育輔導劇場的經驗,培植校園與社區中運用劇場與故事繪本的輔導知能,協助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與社會適應能力,預防輔導青少年偏差行為與相關問題。 四、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以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本部特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持續鼓勵推動學校一般藝術教育及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一、中介教育係屬本部國教署督導,然本部部分補助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107年所辦理「逆風計畫」,提供矯正教育學生(法務部主管少年矯正學校)多元教育管道,自106年初始僅以新竹誠正中學為示範學校,107年納入彰化少年輔育院共2校擴大試辦,108年及109年持續關注本計畫成效,並與法務部研商擴大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數,讓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發揮其輔導療癒的成效。 二、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以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本部特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持續鼓勵推動學校一般藝術教育及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辦理中介教育相關措施(係針對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非屬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爰請由國教署秉權責逕復。衛生福利部:
一、針對高風險家庭既有因應措施: 本署自94年起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服務,因配合行政院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轉型,自108年起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中低度風險家庭由社福中心提供脆弱家庭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服務對象包含個案及其家庭成員,另為強化渠等之支持資源,運用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育兒指導、多元服務及社區支持等服務方案,提供育兒諮詢、育兒指導、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少年輔導、社區關懷、課後照顧及生活輔導等服務,連結公私部門相關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性及綜合性服務。108年共提供關懷服務5萬2,076戶,其中1萬5,480戶經評估納入脆弱家庭個案管理。 二、有關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 (一)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所收容對象,係依下列相關規定提供安置服務: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第2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無依兒少、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少。 (2)第56條:對於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遭遺棄、身心虐待等兒童及少年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3)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由法院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必要者,並經法院裁定緊急安置或繼續安置者。 (二)截至108年12月底止,全國計有119家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核定床位共4,878床,安置2,795名兒少,安置率57.3%;實際配置有(保) 托育人員484名、生活輔導員583名、社工人員341名及心理輔導人員126人,共計1,534名各類專業人員。文化部:
青少年表演藝術聯盟(簡稱青藝盟)為專推廣青少年表演藝術的非營利劇團,藉由戲劇陪伴教育推行的模式,放進全國中介教育學程、矯正學校課程,透過藝術帶青少年親近藝術之餘,亦發揮教育功能,建立青少年學習動機。 青藝盟近年持續推展之《風箏計畫》社會關懷專案,獲本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計畫」,108年與109年各補助新臺幣40萬元。法務部:
矯正署曾於108年間由誠正中學與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合作辦理「表演藝術療育工作坊」、與差事劇團合作「逆風計畫戲劇工作坊」,爰相關提案尚可配合教育部規畫辦理。決定
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教育部、文化部及法務部之作法,評估是否可辦理高風險兒少安置機構相關戲劇教育方案。另有關韓委員所提嘉義縣民和國中慈輝分校未編制專任輔導教師一案,因屬個案,請教育部會後予以瞭解與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