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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有關職能基準建置期程規劃構想部分:
(一)為掌握業界需求,邀請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及相關專家並配合重點產業政策蒐集意見,研訂發展之產業職能基準項目。
(二)再依擇定發展之職能基準項目,邀集業界與職能分析相關專家,研訂該項目之工作任務、工作產出、行為指標及具備的職能內涵(知識、技能、態度)。
(三)基準草案經問卷調查驗證後,再邀集相關領域之業界專家及職能分析專家修訂內涵定案。
(四)前開辦理內容,已於本(106)年4月26日以電話向提案委員妥為說明;另如有需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將配合辦理。
二、另有關滾動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以協助青年學生獲取產業認同之相關證明文件一節:
(一)為使技能檢定符合產業需求,本部不定期邀集各技能檢定職類產、官、學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檢視技能檢定職類規範(本年度已完成公告修正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職類及網頁設計職類職類規範),俾檢定內容符合產業及勞工就業需求,同時避免證照浮濫之情事發生。
(二)為使技能檢定符合國人就業需求,本部已建置技能檢定職類新增、調整及整併評估機制,且每年定期檢討技能檢定職類開辦數及辦理期程,另為協助特定對象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已針對該等對象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補助費用,減輕民眾經費負擔。
三、本案有關職類基準建置之具體期程,已逕行連繫向委員說明。技能檢定部分業已訂有滾動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及檢定費用補助之相關機制,將與時俱進推動辦理本案決議事項,爰建請解除列管。
決定
106年6月29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1屆第3次會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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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本提案經綜整檢視,共涉及證照管理、檢定效用、推動國際相互採認及資歷架構4大面向,綜合回應說明如下:
1、證照管理面向: 「證」目前辦理模式分為專技人員考試、部會自(委)辦、技能檢定及民間自行發展等四種;「照」則由各部會就該所涉管產業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產創條例第18條)。證、照目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其法規與需要,分別辦理。
2、檢定效用面向: 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已有級別定位,並且不定期就產業發展動態,邀集產、官、學、研、訓各界等,辦理檢定職類的開發、調整及整併,俾與時俱進優化技能檢定內涵,契合市場需要。
3、推動國際相互採認面向: 隨著全球經濟整合趨勢,人才跨境移動更為頻繁,勞動部將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照之需求,共同推動技術士證相互採認機制。
4、有關發展類似NVQs或AQF的資歷架構面向:
(1)資歷架構係為各種學習成效(含正規、非正規及非正式)轉換成採認正式學分之比對標準框架。
(2)教育部同時考量技優保送與技優甄審辦理招生作業期程,已研議朝向將原領有甲、乙級技術士證之技優甄審入學資格,轉化為甄選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之加分依據,並將技優保送及技優甄審招生管道整併規劃志願序統一分發作業之方向進行規劃;而勞動部將配合教育部同等學歷採認規劃辦理。
(二)另有關建議積極建置職能基準及與課程連結一節:
1、勞動部所規劃並實施的「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截至105年底已彙收發展275項職能基準,並公告於職能基準資訊平台,供各界參考運用。另勞動部定期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3年進行更新,以符合產業發展需求。
2、教育部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訂定的「技專校院辦理職能專業課程方案」,已於106年1月19日函知各校,該方案鼓勵技專校院發展職能專業課程、協助學生之就業力獲得產業認同並考取與就業直接相關之證照。
決定
一、關於勞動部規劃於今(106)年針對職能基準再增加100個職類部分,請勞動部研議加速辦理,並提出可完成所有職能基準建置之具體期程規劃構想後,讓本案提案委員知悉。二、請勞動部依未來產業及就業需求,滾動檢討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以協助青年學生獲取產業認同之相關技能證明文件。同時請儘可能避免因證照制度規劃問題(如部分證照類別過於浮濫或期限太短等),造成民眾就業時之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