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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完全參採

重新檢視我國技術士證內涵、職能、資歷架構與同等學力標準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勞動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證書、證明書或廣義證照、執照,分為證書(Certificate)或執照(Licens e),即市場效用與法規效用。法規效用有法源依據,通常是跟民生安全衛生才須法令規範其與從業資格,例如擁有建築師執照才具有從業資格;市場效用代表由市場認定其價值,例如TOEIC證書、畢業證書。
2.作為從業資格(執照)或能力鑑定(證書),後者因民間辦證牟利、部分公家辦證久未更新內涵,加上臺灣各領域工會辦證能量不足,使得證的內涵與產業所需職能脫節,證難以擔任勞動力市場學力證明。(白話:芭樂證充斥)
3.另外,不論是證(Certificate)或照(License)都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缺乏統一整合與發展臺灣證照藍圖單位,讓學力證明可以配合臺灣產業或政策方向著力。
4.雖然「職業訓練法」第31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但第33 條中只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並未提到執照發給事宜,因為各項執照發給的主管機關是各該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何謂「證照制度」?基本上,相關法規也不應有「證照」一詞的出現,因為「證(證書)」跟「照(執照)」是兩回事。
5.教育部在取用時,過度導向乙級技術士證加分,例如電腦軟體應用乙級一案,在數據中,可看到學生透過該技術士證申請非相關科系,但在多元跨領域學習時代,可以做進一步思考合適與否。
6.由於高等教育各校系所特色發展,即使吳寶春條款後,教育部應在同等學力部分, 各校系所都用相同的同等學力標準。(參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具體建議:
1.「證」與「照」兩者是不同的意思,所以「證照」一詞是不通的,「證照制度」一詞也是不通的,且我們並沒有「證照制度」,在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提案人上用詞應修正。另外,技能檢定業務應該只管「檢定與發證」,讓「照」的事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其法規與需要辦理。
2.不要把考取技術士證列為技職教育目標,讓各級學校變成考證補習班,變成另一種考試(檢定)領導教學。(例如過去教育部技職司電腦軟體乙級一案)
3.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的作法,把「技能檢定」(或專業職能的鑑定)工作,授權或責交給各專業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辦理。
4.將「技能檢定」一詞,改為「專業職能鑑定」,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變更為「專業職能鑑定與發證辦法」,俾便涵蓋各業別、各職類與各層級的人員。參考英國的NVQs,NQF 體制與澳洲的AQF 體制,以及歐盟正在研發的EQF 體系,建立一套臺灣的「全國專業資格鑑定與發證制度」(NPQs, Nation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System),並尋求國際的認同。
5.由於我們公共專責職訓機構的訓練能量不足,所以目前職訓局(現勞動力發展署)的很多訓練是委託或補助學校(或學校的推廣中心)或補習班辦理的,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資訊軟體人才培訓計畫等。這些措施已經為「教育系統」與「職訓系統」間初步建立了一套共構結構,奠立了很好的環境基礎。建議利用這個機會,讓勞動部與教育部之間,成立一個聯合的工作小組,先小規模的試行研究建立一套教育部與勞動部間,類似NVQs 或AQF 的「課程規範」、「學分採認」、「學歷採認」與「專業職能鑑定與資格認證」制度之間的 ETF 共構體系(Education & Training Framework)。
6.配合上述之共構結構體系與當前及未來企業界之需要,重新檢討與整理一套嶄新的「專業職能鑑定」之項目、級別與規範體系,讓那張「證」能充分表達出持有人所具專業職能的種類與程度,成為謀職時一張有用的憑證,也成為生涯學習上一張有效的銜接證明。
7.取用上,教育部在同等學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應依造未來各校各系所特色發展趨勢,滾動式檢討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不同系所應該做不同技術士證取用,例如強調機械人專長系所入學同等學力應改為相關技術士證,而且不應只有一種(2)不同系在取用技術士證難易度(分級上:丙級、乙級、甲級或同等級別單一級)應有所區別,同等學力不應同樣大學就是統一技術士證某級加上N年工作經驗。
8.積極建置職能基準,讓證、照內涵在檢討與修正過程中,有所對應職能。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與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母法規範)
9.重新啟動建制我國國家資歷架構討論,並對接國際,例如香港資歷架構、澳洲資歷架構…等。
10.目前技術士證乙級、丙級定位不明,不同技術士證在不同職業別中,難易度的設定不應相同,應對不同技術士證與對應職能(職能基準單元)應用之職業別內涵與定位做差異化定位。
11.承上者,技術士證各級(含單一級)內涵應重新檢討定位。
12.技專考招制度設計上,在技術士證乙級取用應重新思考,避免技優淪為假技優管道,建議放入技專甄審入學第二階段一併處理。

會議內容

  • 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有關職能基準建置期程規劃構想部分:

    (一)為掌握業界需求,邀請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及相關專家並配合重點產業政策蒐集意見,研訂發展之產業職能基準項目。

    (二)再依擇定發展之職能基準項目,邀集業界與職能分析相關專家,研訂該項目之工作任務、工作產出、行為指標及具備的職能內涵(知識、技能、態度)。

    (三)基準草案經問卷調查驗證後,再邀集相關領域之業界專家及職能分析專家修訂內涵定案。

    (四)前開辦理內容,已於本(106)年4月26日以電話向提案委員妥為說明;另如有需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將配合辦理。

    二、另有關滾動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以協助青年學生獲取產業認同之相關證明文件一節:

    (一)為使技能檢定符合產業需求,本部不定期邀集各技能檢定職類產、官、學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檢視技能檢定職類規範(本年度已完成公告修正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職類及網頁設計職類職類規範),俾檢定內容符合產業及勞工就業需求,同時避免證照浮濫之情事發生。

    (二)為使技能檢定符合國人就業需求,本部已建置技能檢定職類新增、調整及整併評估機制,且每年定期檢討技能檢定職類開辦數及辦理期程,另為協助特定對象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已針對該等對象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補助費用,減輕民眾經費負擔。

    三、本案有關職類基準建置之具體期程,已逕行連繫向委員說明。技能檢定部分業已訂有滾動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及檢定費用補助之相關機制,將與時俱進推動辦理本案決議事項,爰建請解除列管。

    決定

    106年6月29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1屆第3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本提案經綜整檢視,共涉及證照管理、檢定效用、推動國際相互採認及資歷架構4大面向,綜合回應說明如下:

    1、證照管理面向: 「證」目前辦理模式分為專技人員考試、部會自(委)辦、技能檢定及民間自行發展等四種;「照」則由各部會就該所涉管產業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產創條例第18條)。證、照目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其法規與需要,分別辦理。

    2、檢定效用面向: 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已有級別定位,並且不定期就產業發展動態,邀集產、官、學、研、訓各界等,辦理檢定職類的開發、調整及整併,俾與時俱進優化技能檢定內涵,契合市場需要。

    3、推動國際相互採認面向: 隨著全球經濟整合趨勢,人才跨境移動更為頻繁,勞動部將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照之需求,共同推動技術士證相互採認機制。

    4、有關發展類似NVQs或AQF的資歷架構面向:

    (1)資歷架構係為各種學習成效(含正規、非正規及非正式)轉換成採認正式學分之比對標準框架。

    (2)教育部同時考量技優保送與技優甄審辦理招生作業期程,已研議朝向將原領有甲、乙級技術士證之技優甄審入學資格,轉化為甄選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之加分依據,並將技優保送及技優甄審招生管道整併規劃志願序統一分發作業之方向進行規劃;而勞動部將配合教育部同等學歷採認規劃辦理。

    (二)另有關建議積極建置職能基準及與課程連結一節:

    1、勞動部所規劃並實施的「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截至105年底已彙收發展275項職能基準,並公告於職能基準資訊平台,供各界參考運用。另勞動部定期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3年進行更新,以符合產業發展需求。

    2、教育部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訂定的「技專校院辦理職能專業課程方案」,已於106年1月19日函知各校,該方案鼓勵技專校院發展職能專業課程、協助學生之就業力獲得產業認同並考取與就業直接相關之證照。

    決定

    一、關於勞動部規劃於今(106)年針對職能基準再增加100個職類部分,請勞動部研議加速辦理,並提出可完成所有職能基準建置之具體期程規劃構想後,讓本案提案委員知悉。
    二、請勞動部依未來產業及就業需求,滾動檢討調整技能檢定職類與內涵,以協助青年學生獲取產業認同之相關技能證明文件。同時請儘可能避免因證照制度規劃問題(如部分證照類別過於浮濫或期限太短等),造成民眾就業時之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