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次會議提案1

辦理中

為配合我國「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強化行政機關之語言友善性與國際接軌能力,建議推動「行政法規雙語化」政策,建立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行政法規英文譯本之公開機制,以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與合規便利性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法規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臺灣正積極推動「2030雙語政策計畫」,以提升國人雙語能力,並回應全球化產業對國際人才之需求。現行計畫主要聚焦於教育資源及公務服務之雙語化,然在全球經貿往來與跨國專業流動日益頻繁的背景下,法規雙語化更是推動產業連結國際與營造友善投資環境的關鍵措施,亦有助於展現我國法治體系之開放與專業。

2.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雖已提供部分法規之英文譯本,惟主要集中於法律層級(即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至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如細則、辦法、準則等)及行政規則(如要點、注意事項、基準等),雖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作為原則指引,整體而言,尚缺乏制度化之雙語化政策架構與作業流程,亦未建置跨部會之優先評估與協作推動機制。

3.如能制度化建置並穩定公開行政法規之中英文雙語版本,將有助於提升外籍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與信賴,增進法規適用之可預測性與政策執行之一致性,進而鞏固臺灣作為亞太區域法治典範與可信賴國際夥伴之地位。

4.以實務而言,在財稅領域,外資企業普遍關注之規範,包括《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等,至今無正式英文版本。此一現況可能提高外資企業對法令理解與合規執行難度,增加法遵成本,並可能影響在臺投資決策與法規遵循之信心。

5.在經濟與產業政策方面,與再生能源、智慧製造、國際會展事務等相關之行政規範,例如《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經濟部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彈性入境機制施行作業要點》、《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及其他具體行政規範和文件等,屬攸關外籍投資人、國際企業與專業機構權益之重要規範,惟目前多未提供公開英譯版本,不利於申請人準確掌握政策意涵與行政流程,亦影響政策效益之落實。

6.在勞動領域,與外籍人士聘僱、權益保障及通報機制相關之命令與辦法,比如《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加強外國人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等,也屬外籍人士高度關注之法規資訊,其語言可近性值得強化。

7.教育領域方面,部分涉及外籍學生、港澳僑生以及外籍教職人員之重要規範,例如,《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等,關係外籍學生與教職員在臺就學與服務安排,然目前多未有正式英文版本,不利於外籍人士理解規定內容與配合行政作業。

8.內政領域中,與新住民發展及外籍技術人力引進相關之子法,如《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內政部受理營造業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實作認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等,為促進社會整合與產業穩健發展之核心規範,惟目前無英譯資料,可能對潛在申請人、雇主單位或民間團體造成資訊落差,影響政策效益之發揮。

9.此外,許多部會於實務中所發佈或引用之解釋函令,雖間接對行政執行與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卻普遍未提供英文譯本,致使外籍人士難以取得完整、即時、可理解之法規資訊,影響政府施政之可及性與透明度。

10.本提案所倡議之「行政法規雙語化」,可作為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的重要助力,除提升外籍人士對我國法規之理解與信賴,亦有助於強化法治透明度與國際接軌。透過制度化規劃與跨部會協作,將可穩健推進語言友善與法制現代化目標,提升臺灣整體制度能見度與國際競爭力。


具體建議:

1.為符合「2030雙語政策」之整體目標與願景,建請由國發會:

(1)依「2030雙語政策(110至114年)計畫」所載「持續營造更優質的雙語友善環境,在政策、法規、生活環境等面向續推雙語化」之內容,檢視並分析法規層面之推動成效與限制。另鑑於該計畫已於114年8月31日完成階段性辦理,後續推動宜持續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行政法規雙語化」之盤點與執行,並提供必要之專業英文翻譯協助。

(2)主責成立「行政法規雙語化推動小組」,邀集具法律事務及涉外職能之部會如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內政部、教育部等共同參與,定期召開會議,協助各部會定期盤點並提出「英譯優先清單」、進行法規分類與英譯資源配置,並建立明確之任務分工與期程規劃,以確保推動作業具體落實。

2.建議法務部參照現行《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會同國發會研議制定簡明之判斷原則,釐清優先英譯之法規類型,例如涉及外國人基本權益(如聘僱、教育、居留、救濟等)、外資與國際組織之法遵需求、外籍人士常接觸之申辦程序等。另可建立客觀指標(如涉外程度、資料庫查詢頻率、實務申請件數、行政爭議量等),以制度化推動行政法規雙語化之規劃與落實。

3.除法規命令外,建議待「行政法規雙語化」制度運作成熟後,主管機關可進一步評估將涉及外籍人士、外資企業或國際組織權益之重要行政函釋納入英譯範疇。此類函釋多為政策執行之具體依據,對申請成案、權利義務判斷及裁罰結果均具實質影響,英譯實益明確。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國家發展委員會:

    1.涉及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英譯,行政院已訂有規範及檢核機制

    (1)行政院「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

    (2)同前揭規範第8點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之行政規則,各機關認有譯為英文之必要者,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3)行政院112年5月10日召開「研商如何提升法規英譯內容正確性事宜」會議決議就現行法規部分,由各部會分階段通盤檢視已英譯全文之正確性,並研訂具體計畫推動辦理;優先檢視現行已英譯之法律,至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得視主管法規數量及實際需求辦理;新訂修法規部分,請各部會檢討英譯作業之品質控管機制,另委外或自行辦理法規英譯,由承辦單位外部會層級人員覆核。

    2.國發會推動雙語政策,已鼓勵各機關申請英譯法規(含草案)及行政規則

    (1)國發會依113年7月15日「2030 雙語政策」第17次雙首長研商會議決議,同年9月發函鼓勵與外商在臺營運及生活較高相關程度之法規草案主管機關申請英譯,經費由國發會支應,俾提供本國暨外國籍利害關係人對我法規草案於預告表達意見之機會,以增進公務服務雙語化程度,進一步推進法規國際調和。

    (2)為使外籍人士更易瞭解在臺期間相關權利與義務,自114年8月起將受理法規英譯作業標的,擴大至與外籍人士相關之法律、法規命令(含草案)及行政規則等,俾進一步打造國際宜居環境。

    (3)114年10月16日函請相關部會針對委員提案敘及需英譯之法規評估英譯必要性及優先性。

    (4)自113年迄今總共已協助衛福部、工程會、內政部及經濟部等9部會英譯2部草案與20部法規。

    3.具體作法

    (1)針對委員提案建議但尚未英譯之法規,將續洽部會研處。

    (2)持續委請專業英譯團隊協助部會辦理法規英譯作業,未來每年至少一次函請部會評估提出申請,並請歐美外國商會研提建議英譯之法規內容。

    (3)委請智庫調研、徵詢專家學者及研析國外(如日韓)辦理模式,研擬適時輔助部會導入AI應用(例如AI語言理解與生成或互動與即時服務等)之推動方式或路徑,持續與公務部門營造有助公共服務等雙語化環境之措施。


    內政部:

    1.有關說明8中所提及之「內政部受理營造業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實作認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目前皆無英譯版本,該作業要點對象涉及外國人士,為配合政策推動,後續將研議辦理上開作業要點英譯作業。

    2.另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下稱本基金)部分,已辦理「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英文翻譯,為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將配合辦理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英文譯本。此外,為強化本基金之政策效益,已製作本基金懶人包,包含申請對象、計畫項目、作業流程及諮詢方式等事項,提供中文、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國文、柬埔寨文、緬甸文等7種語言版本,並置於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廣為宣導周知,以提升申請機關、單位及NGO團體等對本基金申請作業程序之瞭解。


    財政部:

    1.本部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規定,就業管法律與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完成英譯,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供各界參考運用。

    2.近年就新頒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之行政規則,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已辦理英譯作業,並就所得稅協定適用疑義之函釋擇要英譯,可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未來將持續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相關政策推動,逐步納入其他涉外法規英譯,以回應外界需求,提升我國法規可近性。

    3.有關青年委員所提「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本部已完成英譯作業,114年9月底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提供英文版本;「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由交通部會銜本部發布,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英文版本;考量外界需求,本部後續將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英譯作業。


    教育部:

    1.本部法規英譯作業係依據法務部訂定之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及教育部辦理法規英譯審核作業計畫辦理,亦聘有英文顧問負責本部法規英文名稱或內文之潤稿建議。本部已完成英譯之法律,已於113年12月31日完成英譯檢視作業。

    2.委員建議制度化之雙語化政策架構與作業流程、跨部會之優先評估與協作推動機制及建置穩定公開行政法規之中英文雙語版本等事項,由國發會與法務部規劃並推動相關作業,本部敬表贊同。

    3.本部業務若涉及利害關係人為外籍人士(包含教師及學生),相關計畫要點或申請文件均完備英譯版本,如「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大學國際學術聯盟」計畫徵件公告等,委員所提行政法規英譯進度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預計於114年12月31日前修正發布,並於修正發布後3個月內完成辦理法規英譯作業。

    (2)「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業於114年11月18日發布修正規定,預計於115年3月前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完成法規英譯作業。

    (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業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助法規英譯,該會業餘114年11月25日完成。

    4.另委員建議待「行政法規雙語化」制度運作成熟後,主管機關可進一步評估將涉及外籍人士、外資企業或國際組織權益之重要行政函釋納入英譯範疇一節,本部將俟國發會及法務部訂定相關規範後配合辦理。


    法務部:

    1.查「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係行政院於93年5月4日訂定函頒,並經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及107年2月14日函頒修正,本部僅係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維運及工作小組之秘書業務,法規英譯係各法規主管機關依上開作業規範為之,而經英譯之法規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

    2.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第1項)。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第2項)。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第3項)。」依上開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等之命令應譯為英文,命令不涉及外國人等而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譯為英文。而委員所建議判斷涉及外國人等之標準,例如「涉及外國人基本權益」、「外資與國際組織之法遵需求」、「外籍人士常接觸之申辦程序」,雖較為明確,惟「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3點所規定之判斷原則,範圍較寬,且具有彈性。

    3.另各主管機關之業務職掌均有所差異,且是否有相關統計數據(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部分)或相關統計數據是否容易建置,容待各機關確認評估,故委員建議建立統一之客觀指標(如涉外程度、資料庫查詢頻率、實務申請件數、行政爭議量等)部分,允宜尊重各機關。因法規主管機關對其業務職掌及權責較為熟悉,故是否由法規主管機關自行評估其法規是否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較為妥適。故建議法規英譯仍由各法規主管機關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依權責自行辦理。

    4.綜上,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如經英譯者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且本部僅係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維運及工作小組之秘書業務,故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是否應譯為英文一節,屬各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部予以尊重。

    5.又國發會於107年12月公布之「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已明確將「各機關主管涉及外國人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雙語化」、「與外國人有關之法規草案預告雙語化」列為打造臺灣成為雙語國家之共同策略之一,並設定關鍵績效指標(KPI)。準此,本部將依照國發會作為雙語政策目標主管機關所為之規劃,辦理法規雙語化相關事宜。


    經濟部:

    本部業於114年8月12日函知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重申應落實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積極辦理法規英譯作業,俾利提升外商投資環境,強化法規雙語化。另委員所提攸關外籍投資人、國際企業與專業機構權益而尚未英譯之規範,其中有關地熱能部分刻正辦理法規英譯,其餘規範亦將配合相關政策及業務考量滾動檢討,視情況辦理英譯。本部後續並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之政策方向辦理。


    勞動部:

    1.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與信賴,前於114年10月16日函請涉及外籍人士經濟、教育、內政及勞動等領域之主管機關,評估轄管法規英譯之優先性,本部業於114年10月30日盤點具英譯必要性之勞動法規,分別為「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原則」、「加強外國人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及「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等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翻譯完成後加強向外國人宣導。

    2.考量法令文字內容具高度專業性,為協助移工瞭解在臺工作相關自身權益及法令,本部持續以淺白易懂方式翻譯並製作多國語(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影片及圖卡,並透過多元管道如移工機場法令講習及一站式入國講習、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中外語廣播電臺、LINE@移點通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法令宣導活動等管道,提升移工法令認知。


    行政院法規會:

    1.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以下簡稱英譯規範)第3點第1項明定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第5點規定中央法規譯為英文之辦理期限;第8點並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定之行政規則,各機關認有譯為英文之必要者,準用該規範之規定。

    2.依前開英譯規範,命令之規範內容與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有關,即應辦理英譯 無論其涉外程度為何,爰各機關應依該規定辦理命令之英譯,對於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尚未依期限辦理英譯者,亦應儘速辦理。有關行政規則之英譯,考量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訂定者係規範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等事項,爰由各機關依權責審認是否有譯為英文之必要;至於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訂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具有間接對外效力,爰其規範內容如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各機關應依英譯規範第8點規定準用該規範辦理英譯。


    決定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持續參酌國外英譯模式,積極徵詢外國商會等外部專家學者意見,並評估運用AI工具輔助部會法規英譯之可行性,以提升英譯效率與品質;亦請行政院法規會研議,將涉外行政規則納入英譯範圍,並考量其普及性與必要性,以保障外籍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益,以加速各部會完成涉外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盤點與英譯工作,全面提升我國國際化競爭力,並促進國際建立與臺灣之連結。

  • 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國家發展委員會:

    1.推動法規英譯作業:

    (1)為實踐賴總統於去(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所揭示的「未來的臺灣會有更好的競爭力和雙語力」願景,並配合全球攬才與留才目標,國發會偕同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力推友善雙語環境,從精進公共服務品質、提供便利生活網絡、提升職場英語能力、專業人才落地協調等4大面向著手。

    (2)國發會為推動公務服務雙語化,並提高政府資訊英語品質,自去年9月起,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法規草案預告版英譯作業,俾提供外籍同本國籍利害關係人可針對我法規草案於預告時表達意見之機會,賡續優化我國法制作業程序,以進一步達成推進法規國際調和及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之目標;另考量近年來外籍人士來臺工作或定居之人數攀升,為使外籍人士更易瞭解在臺期間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爰自本(114)年8月起將受理法規英譯作業標的擴大至與外籍人士相關之法律、法規命令(含草案)及行政規則等,俾進一步打造國際宜居環境。

    (3)國發會本年已協助衛福部食藥署英譯「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英譯「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國發會未來針對有關青年委員提案敘及相關部會需英譯之法規,將另函請相關部會評估法規英譯必要性及優先性,俾利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與合規便利性。

    2.在現行機制下持續優化法規雙語化:

    (1)行政院法規會職掌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提供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匯集「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以及「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等已就行政法規英譯提供具體規範,並於112年5月10日召開「研商如何提升法規英譯內容正確性事宜」會議,指示各部會就現行法規英譯內容研訂分階段通盤檢視之具體計畫,足見政府已具行政法規雙語化運作機制,爰國發會無另籌「行政法規雙語化推動小組」之必要。

    (2)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簽署首批協定納入良好法制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專章,為未來臺美法規雙邊合作提供制度性規範,國發會將偕同相關機關賡續優化我國法制作業程序以進一步推進法規國際調和,使我國整體環境更加符合產業發展、貿易投資與社會大眾之需求,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


    行政院法規會:

    於會議中口頭回應。


    法務部:

    1.查「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係行政院於93年5月4日訂定函頒,並經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及107年2月14日函頒修正。

    2.該規範第3點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第1項)。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第2項)。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第3項)。」依上開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等之命令應譯為英文,命令不涉及外國人等而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譯為英文,亦為一簡明之判斷原則,且其範圍較委員所舉例之「涉及外國人基本權益」、「外資與國際組織之法遵需求」、「外籍人士常接觸之申辦程序」之範圍為寬,更具有彈性。又上開經英譯之法規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

    3.另委員建議可建立客觀指標(如涉外程度、資料庫查詢頻率、實務申請件數、行政爭議量等)部分,因各主管機關業務職掌均有所差異,且是否有相關統計數據(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部分)或相關統計數據是否容易建置,宜由各法規主管機關自行評估。故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應英譯部分,建議仍由各法規主管機關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依權責自行辦理。

    4.綜上,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如經英譯者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至「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為行政院訂頒之規定,爰有關提案委員所提意見,宜建請由行政院回應;而本部僅係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維運及工作小組之秘書業務,至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是否應譯為英文一節,屬各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部予以尊重。


    財政部:

    1.本部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規定,就業管法律與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完成英譯,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供各界參考運用。

    2.近年就新頒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之行政規則,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已辦理英譯作業,並就所得稅協定適用疑義之函釋擇要英譯,可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未來將持續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相關政策推動,逐步納入其他涉外法規英譯,以回應外界需求,提升我國法規可近性。

    3.有關青年委員所提「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本部已完成英譯作業,114年9月底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提供英文版本;「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由交通部會銜本部發布,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英文版本;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規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有關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項目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考量該法規非屬涉外事務,爰無英譯版本。


    經濟部:

    本部業於114年8月12日函知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重申應落實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積極辦理法規英譯作業,俾利提升外商投資環境,強化法規雙語化。另委員所提攸關外籍投資人、國際企業與專業機構權益而尚未英譯之規範,其中有關地熱能部分刻正辦理法規英譯,其餘規範亦將配合相關政策及業務考量滾動檢討,視情況辦理英譯。本部後續並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之政策方向辦理。


    勞動部:

    1.本部現行配合「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將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譯為英文,刊登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及本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另為保障移工權益,本部已陸續將涉及移工權益相關之法規及函釋翻譯為英文、印尼、越南、泰文及tagalog,置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

    2.考量法令文字內容具高度專業性,為協助移工瞭解在臺工作相關自身權益及法令,本部持續以淺白易懂方式翻譯並製作多國語(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影片及圖卡,並透過多元管道如移工機場法令講習及一站式入國講習、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中外語廣播電臺、LINE@移點通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法令宣導活動等管道,提升移工法令認知。


    教育部:

    1.本部法規英譯作業係依據法務部訂定之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及教育部辦理法規英譯審核作業計畫辦理,亦聘有英文顧問負責本部法規英文名稱或內文之潤稿建議。本部已完成英譯之法律,已於113年12月31日完成英譯檢視作業。

    2.委員建議制度化之雙語化政策架構與作業流程、跨部會之優先評估與協作推動機制及建置穩定公開行政法規之中英文雙語版本等事項,由國發會與法務部規劃並推動相關作業,本部敬表贊同。

    3.本部業務若涉及利害關係人為外籍人士(包含教師及學生),相關計畫要點或申請文件均完備英譯版本,如「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大學國際學術聯盟」計畫徵件公告等,另「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刻正辦理修法作業之預告程序,將俟後續修法完竣後,循程序辦理英譯作業。至委員所提「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依現行法規尚無須英譯,若後續上開規定經評估或依法規須訂定英文版本,本部將配合辦理。

    4.另委員建議待「行政法規雙語化」制度運作成熟後,主管機關可進一步評估將涉及外籍人士、外資企業或國際組織權益之重要行政函釋納入英譯範疇一節,本部將俟國發會及法務部訂定相關規範後配合辦理。


    內政部:

    1.有關說明8中所提及之「內政部受理營造業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實作認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目前皆無英譯版本,該作業要點對象涉及外國人士,為配合政策推動,後續將研議辦理上開作業要點英譯作業。

    2.另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下稱本基金)部分,已辦理「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英文翻譯,為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將配合辦理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英文譯本。此外,為強化本基金之政策效益,已製作本基金懶人包,包含申請對象、計畫項目、作業流程及諮詢方式等事項,提供中文、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國文、柬埔寨文、緬甸文等7種語言版本,並置於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廣為宣導周知,以提升申請機關、單位及NGO團體等對本基金申請作業程序之瞭解。


    決定

    2030雙語政策為重大施政目標,為營造友善雙語的投資環境,吸引國際企業來臺設立據點,攸關我國國際競爭力,爰將本案納入第5屆第2次會議討論,建請由國發會主辦,由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法規會協辦,並於第2次大會進行專案報告。並請國發會依雙語政策目標,會同有關機關循法規調適作法,盤點現行尚未英譯之行政法規,有無英譯之必要,以符合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之需求,降低其適用障礙之疑慮,並評估建立主管機關定期通盤檢討機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