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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國家發展委員會:
1.推動法規英譯作業:
(1)為實踐賴總統於去(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所揭示的「未來的臺灣會有更好的競爭力和雙語力」願景,並配合全球攬才與留才目標,國發會偕同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力推友善雙語環境,從精進公共服務品質、提供便利生活網絡、提升職場英語能力、專業人才落地協調等4大面向著手。
(2)國發會為推動公務服務雙語化,並提高政府資訊英語品質,自去年9月起,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法規草案預告版英譯作業,俾提供外籍同本國籍利害關係人可針對我法規草案於預告時表達意見之機會,賡續優化我國法制作業程序,以進一步達成推進法規國際調和及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之目標;另考量近年來外籍人士來臺工作或定居之人數攀升,為使外籍人士更易瞭解在臺期間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爰自本(114)年8月起將受理法規英譯作業標的擴大至與外籍人士相關之法律、法規命令(含草案)及行政規則等,俾進一步打造國際宜居環境。
(3)國發會本年已協助衛福部食藥署英譯「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英譯「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國發會未來針對有關青年委員提案敘及相關部會需英譯之法規,將另函請相關部會評估法規英譯必要性及優先性,俾利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與合規便利性。
2.在現行機制下持續優化法規雙語化:
(1)行政院法規會職掌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提供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匯集「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以及「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等已就行政法規英譯提供具體規範,並於112年5月10日召開「研商如何提升法規英譯內容正確性事宜」會議,指示各部會就現行法規英譯內容研訂分階段通盤檢視之具體計畫,足見政府已具行政法規雙語化運作機制,爰國發會無另籌「行政法規雙語化推動小組」之必要。
(2)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簽署首批協定納入良好法制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專章,為未來臺美法規雙邊合作提供制度性規範,國發會將偕同相關機關賡續優化我國法制作業程序以進一步推進法規國際調和,使我國整體環境更加符合產業發展、貿易投資與社會大眾之需求,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
行政院法規會:
於會議中口頭回應。
法務部:
1.查「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係行政院於93年5月4日訂定函頒,並經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及107年2月14日函頒修正。
2.該規範第3點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第1項)。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第2項)。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譯為英文(第3項)。」依上開規定,法律及涉及外國人等之命令應譯為英文,命令不涉及外國人等而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譯為英文,亦為一簡明之判斷原則,且其範圍較委員所舉例之「涉及外國人基本權益」、「外資與國際組織之法遵需求」、「外籍人士常接觸之申辦程序」之範圍為寬,更具有彈性。又上開經英譯之法規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
3.另委員建議可建立客觀指標(如涉外程度、資料庫查詢頻率、實務申請件數、行政爭議量等)部分,因各主管機關業務職掌均有所差異,且是否有相關統計數據(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部分)或相關統計數據是否容易建置,宜由各法規主管機關自行評估。故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應英譯部分,建議仍由各法規主管機關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依權責自行辦理。
4.綜上,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如經英譯者均已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至「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為行政院訂頒之規定,爰有關提案委員所提意見,宜建請由行政院回應;而本部僅係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維運及工作小組之秘書業務,至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法規是否應譯為英文一節,屬各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部予以尊重。
財政部:
1.本部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規定,就業管法律與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完成英譯,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供各界參考運用。
2.近年就新頒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之行政規則,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已辦理英譯作業,並就所得稅協定適用疑義之函釋擇要英譯,可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未來將持續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相關政策推動,逐步納入其他涉外法規英譯,以回應外界需求,提升我國法規可近性。
3.有關青年委員所提「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本部已完成英譯作業,114年9月底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提供英文版本;「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由交通部會銜本部發布,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英文版本;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規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有關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項目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考量該法規非屬涉外事務,爰無英譯版本。
經濟部:
本部業於114年8月12日函知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重申應落實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積極辦理法規英譯作業,俾利提升外商投資環境,強化法規雙語化。另委員所提攸關外籍投資人、國際企業與專業機構權益而尚未英譯之規範,其中有關地熱能部分刻正辦理法規英譯,其餘規範亦將配合相關政策及業務考量滾動檢討,視情況辦理英譯。本部後續並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之政策方向辦理。
勞動部:
1.本部現行配合「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將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譯為英文,刊登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及本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另為保障移工權益,本部已陸續將涉及移工權益相關之法規及函釋翻譯為英文、印尼、越南、泰文及tagalog,置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
2.考量法令文字內容具高度專業性,為協助移工瞭解在臺工作相關自身權益及法令,本部持續以淺白易懂方式翻譯並製作多國語(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影片及圖卡,並透過多元管道如移工機場法令講習及一站式入國講習、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中外語廣播電臺、LINE@移點通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法令宣導活動等管道,提升移工法令認知。
教育部:
1.本部法規英譯作業係依據法務部訂定之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及教育部辦理法規英譯審核作業計畫辦理,亦聘有英文顧問負責本部法規英文名稱或內文之潤稿建議。本部已完成英譯之法律,已於113年12月31日完成英譯檢視作業。
2.委員建議制度化之雙語化政策架構與作業流程、跨部會之優先評估與協作推動機制及建置穩定公開行政法規之中英文雙語版本等事項,由國發會與法務部規劃並推動相關作業,本部敬表贊同。
3.本部業務若涉及利害關係人為外籍人士(包含教師及學生),相關計畫要點或申請文件均完備英譯版本,如「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大學國際學術聯盟」計畫徵件公告等,另「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刻正辦理修法作業之預告程序,將俟後續修法完竣後,循程序辦理英譯作業。至委員所提「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依現行法規尚無須英譯,若後續上開規定經評估或依法規須訂定英文版本,本部將配合辦理。
4.另委員建議待「行政法規雙語化」制度運作成熟後,主管機關可進一步評估將涉及外籍人士、外資企業或國際組織權益之重要行政函釋納入英譯範疇一節,本部將俟國發會及法務部訂定相關規範後配合辦理。
內政部:
1.有關說明8中所提及之「內政部受理營造業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實作認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目前皆無英譯版本,該作業要點對象涉及外國人士,為配合政策推動,後續將研議辦理上開作業要點英譯作業。
2.另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下稱本基金)部分,已辦理「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英文翻譯,為提升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法制之理解,將配合辦理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英文譯本。此外,為強化本基金之政策效益,已製作本基金懶人包,包含申請對象、計畫項目、作業流程及諮詢方式等事項,提供中文、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國文、柬埔寨文、緬甸文等7種語言版本,並置於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廣為宣導周知,以提升申請機關、單位及NGO團體等對本基金申請作業程序之瞭解。
決定
2030雙語政策為重大施政目標,為營造友善雙語的投資環境,吸引國際企業來臺設立據點,攸關我國國際競爭力,爰將本案納入第5屆第2次會議討論,建請由國發會主辦,由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法規會協辦,並於第2次大會進行專案報告。並請國發會依雙語政策目標,會同有關機關循法規調適作法,盤點現行尚未英譯之行政法規,有無英譯之必要,以符合外籍人士及國際利害關係人之需求,降低其適用障礙之疑慮,並評估建立主管機關定期通盤檢討機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