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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2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衛生福利部:
1.本部對於長照家庭之家庭照顧者相關支持措施已行之有年,各網絡體系如有家庭照顧者支持相關服務需求,均可互相進行資源連結,如有關調查大專院校學生是否有因照顧家人而中斷學業,考量為免標籤化及大專院校為教育部權管,建議由教育部辦理為宜。
2.依據113年2月2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會會前協商會議-「年輕照顧者」專案會議決議略以,若未成年照顧者之學生未曾接受脆弱家庭服務系統之評估服務,學校端應建立並強化分類、分級、分流評估機制,了解如何轉介及連結外部服務系統與資源,提供其適切服務,本部可提供教育部長照服務資訊及窗口,由教育部盤整青少年照顧者相關資源,教育體系之輔導系統可即時發掘是類對象,提供資訊及轉介。
3.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已擴大適用範疇有分流機制:
(1)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為便於專業人員快速辨識潛在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各服務體系均可使用之初篩評估工具,並無特別區分被評估人員年齡,亦即18歲以上具備大學學籍之青少年照顧者,亦為初篩指標適用對象。各服務體系人員發現長照個案之主要照顧者未滿18歲時,除優先通知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照顧安排調整,並同步通報社安網體系,續由脆弱家庭提供後續服務。
(2)有關於「過去無照顧經驗者」指標中增加「照顧者仍具學生身分」一節,後續將研議朝增加備註「照顧者為18歲至25歲仍具學生身分」,以利各體系辨識此類對象,提供適切資源。
4.持續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1)賡續提供失能者照顧服務:本部對於長照服務對象提供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多元照顧組合,並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居家、社區及住宿機構喘息(半日、全日、夜間、臨托)等支持措施。若民眾有長照需求,可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提出申請。
(2)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透過家照據點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諮詢、連結心理協談、到宅照顧技巧指導、照顧知識相關課程、支持團體、紓壓活動及運用志工關懷等服務,同時設有家庭照顧者關懷專線(0800-507-272),由社工人員依來電者需求提供適切服務。
(3)教育宣導與培力:
A.教育體系宣導:已提供長照宣導講師名冊及講授主題予教育部,以利教育體系人員認識長照服務,進而發現如有需協助之兒少照顧者,可協助連結長照資源;配合教育部製作宣導教材讓學生了解長照資源。
B.提升1966長照專線學生知曉度:借鏡113保護專線的成功經驗,積極將1966長照專線推廣至校園,透過向下紮根,提升學生族群對於長照服務之知曉度,並能適時運用。
教育部:
1.有關未成年照顧者議題,行政院前已針對本案於113年2月2日召開「年輕照顧者專案會議」,因應國外對於年輕照顧者年齡界定不一,且「年輕」年齡範圍廣泛,為聚焦在18歲以下之未成年者對家中成年人之照顧,請本部將討論對象修正為「未成年照顧者」,以俾利政府對應之部門權責分工明確。
2.另本案在「行政減量」的基礎上,業於113年12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現有輔導運作機制下,融入本部所發展出之辨識指標問項如下:
(1)家內有需學生獨立照顧之成員。
(2)因需要照顧兄弟姊妹或其他成員,影響去上課的時間。
(3)帶需照顧的家人外出,例如:去醫院看病拿藥、去散步、去看親戚朋友、參加活動,致影響與其他同學外出或交友。
3.為掌握教育現場推動情形,本部續於114年9月4日召開諮詢會議,就「進行未成年照顧者普查」部分,徵詢教育單位及學校代表實務意見。並依會議決議於114年10月7日發函重申,請地方政府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持續依辨識問項及現行機制落實辦理,並提供相關追蹤關懷、就學扶助及輔導事宜,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回報學校內之「未成年照顧者」人數,以作為後續教育政策規劃之參據。
4.另洽詢部分學校代表實務經驗,覺察未成年之青少年照顧者(高中、國中階段),除透由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機制,視學生需求提供心理支持、課業補救教學或提供經濟扶助;必要時,學校將召開個案會議研商協助策略,學生係於學校就讀或選擇實驗教育學校(含學籍所在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人員都應本於專業知能,持續關懷未成年照顧者,提供支持、協助及相關輔導措施,亦可結合家庭教育中心家庭教育資源,協助強化照顧者家庭支持網絡。
5.另於114年9月10日邀集兒少議題專家及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出席線上會議,徵詢與會專家意見,簡併「未成年照顧者」辨識問項,將函請各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轉知並督導所屬學校教育人員依簡併後之問項,續辦未成年照顧者辨識如下:
(1)家內有因傷、病、障礙或衰弱之成員,而需要學生來照顧。(照顧包括:需要帶照顧的家庭成員去看醫生、外出參加活動,或者協助他梳洗、如廁、處理情緒。)
(2)因需要提供照顧,影響學生的學業或生活。
6.大專校院之相關學生輔導及協助機制:
(1)學校目前的輔導平臺與機制包括學校導師制度、學生諮商輔導中心等,導師可參考大專校院強化導師制度運作功能參考原則,經晤談與關懷學生困難後,商請有關單位協助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聯繫,必要時得視學生需要轉介或提供生活、學業、生涯發展等輔導;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可依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並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以協助與促進青(少)年家庭照顧者身心健康;經濟困難學生,學務單位可提供相關補助資源之諮詢與協助,如有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等困擾,轉介至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協助。又學生輔導法業經總統於113年12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118951號令條文公布,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配置,由原先的1,200:1調整為900:1,預計增置216位專業輔導人員。各校業已依規定辦理招聘,期能儘速依法完成配置。114年度編列3億5,791萬元,提供學校申請補助。
(2)另查本部已定期公告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人數統計,112學年底大專校院學生處於休學狀態之人數計9.1萬人(占比8.3%),其中因「家務或家人照顧」而休學者約0.5萬人(占5.1%)。本部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引導學校強化教學支持系統,建置校務研究專業管理制度(IR),各校依休退學學生不同因素執行之預警機制與輔導措施,透過校務研究之結果,回饋至教學、輔導或學務相關單位持續調整修正,以確保各項措施之有效性。
(3)學生返校繼續就學後,本部及學校已有各項助學協助措施持續推動中,並透過補助機制,引導學校建立外部資源,以提供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所需資源及經費,包含「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弱勢協助機制」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非發給現金,112學年度受惠學生計18萬8,438人次、補助經費計48億7,258萬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非發給現金,112學年度受惠學生計2萬9,214人次、補助經費計6億4,265萬)、「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112年度受惠學生計19萬6,600人次、補助計146校8億4,432萬元),以及各校自訂規範核發學生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等,就讀大專校院之青年家庭照顧者倘符合資格,得依各該減免規定每學期或每學年依限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7.本部另設有「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已整合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各教育階段之獎、助學金資訊,有需求學生可依所設條件向相關獎助單位提出申請。
勞動部:
1.有關青(少)年家庭照顧者較一般成年家庭照顧者,需更多職業訓練資源協助一節,考量長照3.0已有更多對受照顧者之支持措施,進而減輕15歲至29歲青年家庭照顧者負擔,因此青年得依據本身技術能力需求,適性選擇勞動部辦理之各項訓練課程。倘為待業青年,可參加職前訓練、產業新尖兵計畫,訓練期間依規定得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學習獎勵金,另參加先僱後訓之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訓練期間享有薪資及勞健保等福利待遇;若為在職青年可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為就業進行整備。
2.為協助青(少)年釐清職涯方向,勞動部於新北市、新竹市、臺 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職業適性測驗、職涯諮詢、企業參訪、職涯講座、團體課程、履歷健檢、模擬面試、鏈結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等服務,並在臺灣就業通網站設置「Youth職涯就業諮詢平臺」,針對18歲至29歲青年提供每年3次免費專人一對一線上職涯諮詢服務,協助青年強化職場適應及錨定職涯方向。
3.勞動部除提供前開職涯輔導資源,另設置「青少年打工專區」,提供職缺訊息及工作機會、勞動權益資訊及求職防騙技巧。青(少)年照顧者如有就業需求,均可線上查詢職缺及投遞履歷,另亦可就近前往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將由專人協其需求,結合就業獎勵、僱用獎助等就促工具,協助媒合工作機會(含兼職工作)。
4.為協助學經歷條件、家庭支持薄弱等就業不利處境之少年,本部於108年公告「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依需求連結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且連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結合事業單位及民間團體資源,釋出工作機會及參與社區產業,協助少年從做中學,並得接續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5.又為協助少年提高就業準備,113年訂定「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與教育、社政、法務等單位聯繫合作,從前端掌握自立、逆境少年轉介就業服務需求,並加強辦理就業促進課程、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活動,並發給職場體驗津貼,鼓勵少年釐清職涯方向、瞭解就業市場要求,後續銜接職業訓練、就業諮詢及就業媒合服務,達成協助少年逐步中長期職業發展目標。
決定
本案由衛生福利部主辦,教育部、勞動部協辦,納入第2次會議討論,並進行專案報告。針對有就學需求之青(少)年家庭照顧者,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勞動部持續參酌委員意見,彙整現有支持方案或機制,並請教育部補充說明校園內有關長照資源宣導之辦理情形與推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