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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3

辦理中

因應青年基本法制定,研議本會與各級青年諮詢組織將來之運作與發展,以符合青年發展願景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主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本會105年成立迄今,即將邁入第十年,各級政府單位也陸續設置青年諮詢組織。因應115年1月21日青年基本法制定,各級政府青年諮詢組織設置法制化更趨完備。爰提出本案拋磚引玉,促請本會委員與各業管機關代表提出下一階段青年諮詢組織發展願景,作為各機關執行相關業務的參考。

2.隨著各級青年諮詢組織成立,青年諮詢委員個人事務與委員提案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逐漸增加,建議本會率先訂定委員自律規範,建立相關法制作業標準。

3.青年基本法第28條規定,行政院與地方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會報,其青年代表應廣泛納入不同政策領域相關青年利害關係人。亦應納入青年基層公務人員,發揮青年基層公務人力的創造力和行動力,參與新興政策擬定和形成。


具體建議:

1.請幕僚單位協助本會邀集中央及地方青諮組織成員,共同研議委員自律規範之訂定事宜。

2.請幕僚單位就青年基本法公布後之配套措施(包含青年發展會報之設置及運行機制、青年發展基金之運用規劃,以及其他青年基本法所提及之各項任務等)預作整理,提大會專案報告,並持續邀請本會委員參與相關討論。

3.請教育部本於青年基本法主管機關之角色,積極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務請各機關單位落實本法意旨,積極推展相關業務(包含青年諮詢組織實質運作、鼓勵各中央部會及地方局處,檢視所轄業務涉及青年者如何與青年開展對話、推薦相關青年委員參與各級青年諮詢組織、青年事務會報及其他各項公共事務等)。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因應青年基本法第28條規定,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將於115年10月30日本(第5)屆委員任期屆滿後轉型為「行政院青年諮詢小組」(第28條第4項規定),為確保院層級青年諮詢組織之青年代表行使職權之公平公正,並提升社會信任,研議於相關規範納入青年委員消極資格規範及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以避免青年委員所提政策建言或提案具潛在利益衝突,以保障青年參與政策及諮詢之品質。另若「行政院青年諮詢小組」成立後,委員共識認為有必要研議自律規範,本部青年署亦可協助委員提出。

    2.青年基本法涉及許多新興重要事項,包含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之成立、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等,相關業務刻正由所涉單位研擬規劃中。有關各項配套措施進度,將由幕僚單位彙整,預定提第3次會議專案報告,以利委員了解進度。

    3.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均有推動青年相關政策及業務,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於青年基本法第3條已明定各機關權責,於相關條文亦有需配合推動之重要工作。另本部本為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於青年基本法相關重要跨部會機制中承擔幕僚角色,以使青年事務有效整合及推動。

    4.另本部青年署已規劃於115年7月2日至3日「115年全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主管會議」(屏東),與各地方青年專責單位共同討論青年基本法施行後如何共同推動青年發展工作。另將於115年10月17至18日「115年全國青年諮詢組織交流會」(新北市),說明青年基本法及就青年關注之議題(如:心理健康與社會支持、跨域學習與教育創新、居住正義、數位時代的青年創新、媒體識讀與資訊防護、國際參與及跨國人才交流、文化藝術與生活共融等主題,鼓勵青年交流。

    5.查青年基本法第6條規定,各級政府於遴選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為利各地方政府青年諮詢組織組成可落實前開青年基本法意旨,本部刻正依該法附帶決議事項序號4,蒐集全國各青諮組織遴選及組成方式,研擬促進各組織組成多元化及民主參與之機制,以提供地方政府作為後續強化機制運作之參考。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請教育部盤整青年基本法階段執行情形,並於第3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以利青年委員參與並交換意見;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試院等,評估研議收集年輕基層公務員建議管道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