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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會議預備會提案11

辦理中

配合《青年基本法》立法,建請政府儘速完備十八歲公民權之相關法制,並擴大對青年公共參與之政策支持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內政部主辦,教育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青年基本法》(下稱本法)已於去(2025)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並於今(2026)年1月21日公布生效。依本法第20條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使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選舉、罷免等權。

2.自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法後,我國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即享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因此,本法第20條第2項之核心目的,係要求政府積極完備相關法制,於2028年1月23日(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前,賦予年滿十八歲青年依法行使選舉與罷免之權。

3.賴清德總統於本法三讀後即公開表示:「預計在兩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確保所有成年公民負起義務與責任時,同樣被保障選舉與被選舉權」。回顧立法院審議過程,朝野政黨皆支持透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即可落實十八歲青年之選舉及罷免權,目前亦有跨黨派立委提案。學界主流見解也指出,透過修法下修選舉權年齡符合《憲法》保障國民選舉權之意旨,顯見修憲並非唯一途徑。

4.惟內政部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737457),似主張必須透過修憲程序始得實現。此立場與總統、行政院及朝野立委之共識未盡相符,其是否為政府審慎研析後統一、確認之法制立場,實有進一步釐清與商榷之必要,以利推動後續完善法制之進程。

5.以青年為主體之團體及非營利組織,因資源相對缺乏,初期往往難有固定、常態之活動及辦公空間,致使會務運作、發展挑戰艱鉅;又,青年於發起成立人民團體時,必須提供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進行會址登記,惟對在學及甫出社會之青年而言,取得實屬不易,坊間租賃地址登記費用亦難負擔,常形成青年組成人民團體之隱形門檻。

6.《青年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惟目前尚未對「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認定標準進行明確定義。


具體建議:

1.依《青年基本法》規定,建請內政部於今(2026)年內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併同立法院朝野立委已提出之相關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俾使十八歲青年得於2028年順利依法行使選舉與罷免權。

2.針對修法是否應同步調降我國公職人員之被選舉權年齡,建請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積極向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青年代表進行諮詢,廣泛蒐整各界意見,以作為後續研擬草案之依據。

3.為因應兩年後年滿十八歲公民即具備選舉與罷免權,建請教育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預先規劃,針對目前尚未成年之國、高中學生提供充足之選民教育資源與宣導,以期鼓勵青年積極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

4.主管機關宜評估人民團體發起人有一定比例(如:二分之一以上)為青年者,得認定該團體為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參照《青年基本法》第21條),並依同條規定,內政部及教育部應提供以青年為主體之團體可負擔之日常營運、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挹注相關經費補助,以支持青年籌組與永續經營人民團體。

5.以青年為主體之團體於設立登記時,如發起人代表欲以戶籍地址為會址登記地,可免除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得令該團體登記於中央及各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用地址,以簡省青年籌組人民團體之勞力、時間、費用。


會議內容

  • 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內政部:

    1.查憲法第130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14條均規範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又查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之青年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18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該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另該法於114年12月26日三讀時一併通過「為積極實現18歲公民權之願景,立法院應研議進行修憲程序,並完備相關法制。」之附帶決議。

    2.目前立法院已有立委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4條,以及總統選罷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117條,將選舉投票年齡、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齡門檻由20歲下修至18歲,以及明定施行日期等節。另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為廣泛蒐整各界意見,已於115年4月22日召開「18歲公民權修法」公聽會。

    3.基於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如立法院對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具修憲及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並持續關注立法院動態。

    4.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培力非營利組織,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本部已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提供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凡依法設立有案達1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基金會,均可依本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網頁:https://www.moi.gov.tw/cl.aspx?n=8404&page=5&PageSize=10)。惟針對特定群體人民團體之資格認定及日常運作支持等措施,宜由該類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訂相關規定予以保障或支持,爰有關青年團體之資格認定及日常運作支持等措施,宜請教育部青發署參照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範青年團體之成員比例及彙整提供相關經營資源。

    5.有關會址之設置,係因應各機關公文寄送及課稅議題,需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如租約、借用同意書等),無須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會址設置於發起人代表或任何會員之住家、商務中心、工作室等均可。青年團體應優先由青發署提供輔導及相關資源,建議青發署評估或邀集青年團體討論適合之場域。


    教育部:

    1.有關「針對目前尚未成年之國、高中學生提供充足之選民教育資源與宣導」一節: 

    (1)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社會領域,已有「法治教育」相關內容,國中階段已納入「民主社會中為什麼常用投票來做為重要的參與形式?」及「公平投票有哪些基本原則?」等選民教育之學習內容。目前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採審定制,由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公司依課程綱要之學習重點編輯教科用書內容,再向國家教育研究院申請審定,並由該院負責審定工作。查現行國民中小學社會領域教科書,均有選民教育相關內容。除審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教師亦可透過班級幹部選舉、辦理校園公共議題投票、模擬法庭辯論等多元方式,促進學生對於公共事務及選舉之參與。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A.為培養學生人權、法治與民主等觀念,並落實學生表意權,本部國教署業已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3條明定校務會議及代辦費收取會議,應有學生代表參與。另亦有透過學校行政主管會議,妥適向學校宣導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相關權益。

    B.經檢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108課綱),社會領域之公民與社會課程學習主題「C.社會的運作、治理及參與實踐」之學習條目「公Cc-Ⅴ-1我國公民如何透過選舉參與中央及地方政治?」、「公Cc-Ⅴ-2除了選舉之外,我國還有哪些重要的政治參與形式及管道?」,已涵蓋民主制度、選舉制度、公共參與等公民選舉權相關內容;各校亦可透過校訂課程、彈性學習時間或校本課程,強化學生對選舉制度與民主參與的理解與實踐。

    (3)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本部於107年8月30日公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行政指導學校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落實學生自治組織健全運作。

    (4)本部國教署將持續督導學校及各地方政府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辦理,使學生透過學生自治活動培養對民主政治的認知與體驗,以深化民主素養。

    2.有關「支持青年籌組與永續經營人民團體」一節: 

    (1)人民團體法主政機關為內政部,依據青年基本法附帶決議序號26,請教育部與內政部於6個月內共同就青年團體反映自成立至實際運作上之問題研擬解決方式。本部青年署業請內政部就青年人民團體現行管理規範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提供說明,以利依限回復立法院。相關作法尊重內政部權責。

    (2)另青年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已有明確法源提供各部會依業務職掌,以「青年主流化」之思維,支持青年團體。而本部青年署「推動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透過補助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等,共同建構青年公共參與之支持體系,提供多元公共參與機會,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未來亦將積極爭取預算,結合更多青年民間團體辦理相關青年議題倡議、公益行動與培力等服務方案、活動或課程,並每年辦理1次相關青年團體年度工作坊,提供青年交流與培力機會,以支持青年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發展。


    中央選舉委員會:

    1.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20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24條則係依上開憲法規定,定明選舉人年滿20歲有選舉權,23歲以上分別具有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權。復查立法院曾於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經該院公告期滿後,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投開票完竣,投票結果未通過。

    2.有關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行使年齡,對擴大政治參與、推動青年參政、深化臺灣民主,具有正面助益,立意良善,惟投票權行使年齡之修正是否應透過修法抑或是修憲程序辦理,建議應先予釐清。

    3.至有關預先規劃未成年國、高中生選民宣導部分,考量國、高中階段已有完善公民教育規劃,涵蓋法律、政治及權利義務等公民素養觀念,針對教育事項,本會尊重教育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本會亦於選舉前辦理相關宣導,鼓勵選舉人踴躍投票。


    決定

    本案由內政部主辦,教育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有關完備十八歲公民權,請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持續關注立法院相關修法動態;有關青年團體認定、給予之支持(如會址登記),請教育部會後了解運動部作法後進行評估,會同內政部給予青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