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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數位發展部:
1.我國對於電商平台等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對象,亦須依循各主管機關相關法規進行商品管理。查主管機關之相關作用法規已明定商品應以繁體中文進行標示,又一般商品、食品及化妝品等均係由不同主管機關依各作用法進行標示之管理,爰依法由各主管機關本權責卓處以利事權統一;本部則協助主管機關執法,要求電商平台業者依循法令規定辦理,並加強商品上架審核及上架後之商品巡查相關工作。
2.另本部為強化網路平台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之下架處理效率,已建立「網路平台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下架處理聯防平臺」,透過聯繫會議協助各部會與C2C電商平臺、本部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建立聯繫管道並進行溝通,各部會亦可於會上提案向各業者進行說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地方政府。有關商品、食品及化粧品之標示,其中央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分別定有商品標示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加以管理。
2.茲因商品、食品及化粧品種類繁多(如食品尚包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食品器具或容器、食品用洗潔劑等),包裝面積、材質、生產方式亦不同,故有不同標示要求,能否建立一共通性標示原則及對業者強化上市前確認程序等,事涉產業之管理及法規檢討,允宜由主管機關評估可行性。惟為確保消費者於交易時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本處已納入定期研訂之「消費者保護計畫」(每兩年函頒1次),每年督導各主管機關擬具「消費者保護方案」落實辦理,並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例如,經濟部於115年度消保方案,訂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標示不實情事積極查處;辦理商品標示查核7萬件」等;衛福部訂有「督導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加強市售產品標示查核;115年查核26萬件」等實施內容及目標值,本處將加強考核。又本案倘經相關主管機關評估後強化管理措施,本處亦將督導其納入年度消保方案並予以考核,確保相關管理措施之落實。
3.至有關建議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會同本處研議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進口商品標示合規擔保納入規範,賦予平臺對違規者採行提醒、限縮或下架之法源依據之相關建議一節,因上開法規係由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授權所訂定,本處將依數發部評估及研議情形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衛生福利部:
1.有關食品部分: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於輸入前,應確認產品各項成分、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標示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及相關規定。復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添加物、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法規項目;前述所稱「中文」,應以我國正體中文(繁體中文)為準。輸入食品前,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如:F01),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未經查驗或申報資訊不實,則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可處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食品或自行至國外購買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違者,則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可處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有關建議事項所提「輸入食品中文標示建立流程」,僅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範例之參考文件,其中亦已敘明需確認我國法規,包括食安法第22條等,對齊前述規範。
2.有關化粧品部分: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1年7月9日衛署藥字第0910042742號函說明略以,自大陸地區輸入之化粧品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須以「中文繁體字」為主,得附加英文。另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2年1月9日公布之《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第39、63頁內容敘明: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 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除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外,應以「繁體中文」明顯標示。又於114年6月5日公布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常見問題Q&A》第5頁內容敘明: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倘包裝上刊載資訊非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以自行核實翻譯之「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提供。
經濟部:
1.我國商品標示之分工,依商品性質由各部會專法管理,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菸酒管理法、動物保護法等。對於未有專法管理標示之商品,若銷售予消費者,則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管理。
2.本法係規範於國內市售予終端消費者之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本法無事前審核機制,由標示義務人自行按照法規完成標示,即可流通進入市場,且無論其為實體商店或網際網路平臺販售,對於該銷售商品,均須依本法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
3.有關商品標示使用之文字,依本法第11條規定,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前開所述「中文」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本法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倘涉及中文標示者,均應以繁體中文標示之。該規定之函釋已明確置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供廠商瞭解並遵循。
4.針對度量衡單位及換算,經濟部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網站,已建置單位換算工具,供各界查詢,且本法第6條規定,一般商品應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爰該規定明確規範度量衡單位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而在本國係指「公制」單位。
5.至於成分或材質用語,本法第6條雖規定,一般商品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但由於市售一般商品玲瑯滿目,所使用之成分或材料種類繁多,難以逐一列舉,爰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名稱皆由廠商參考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樂詞網、相關機構或產業專業意見,依我國相關文件或產業用語標示。
財政部:
1.邊境管理:海關係邊境管理機關,負責查核進口實到貨物與進口報單申報之貨名、重量及生產國別等是否相符。至進口貨物中文標示是否符合各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係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規定查核。
2.後市場管理:各主管機關(例: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基於業務職掌,為執行公務所需,得依關稅法第12條規定函請本部關務署於貨物放行翌日傳送進口報關資料,該署現已於食品及相關產品放行翌日將進口報關資料傳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機關,供其境內管理。
決定
本案由數位發展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主辦,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協辦,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請數位發展部持續督導電商平臺依法辦理商品上架審核及巡查,並針對委員指出部分電商平臺之商品廣告文字為簡體字一節,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研議與檢討現行廣告法規;至於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修正,因各類商品標示管理涉及各主管機關權責,仍由各機關依權責處理;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相關主管機關之強化管理措施,督導其納入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落實執行,並針對主管機關之查核情形加強考核;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依職權持續督導業者落實正體中文標示義務,並研議於一般商品、食品與化妝品進口之自我檢核表中加註相關項目,以強化上市前確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