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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

技術士證乙、丙級回訓制度之推動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勞動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目前技術士證照制度已經淪為學校招生的廣告,並無實質的在推動技術上的真正效益,導致學校學生一畢業技術士證在業界等於是廢紙一張,若推動各職類證照回訓制度,由非營利單位各職業類別工會團體來執行,相信在未來可以讓技術士證照能夠發揮最大的效益。


具體建議:
技術士證回訓,可委由非營利單位各職業類別工會團體來執行。

會議內容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本部於106年5月11日函請技能檢定具法規效用(68)職類提供所轄產業回訓制度,經統計,具有專業且高度風險職類訂有回訓制度者約70%。

    二、為使各部會能持續精進所轄產業人員回訓制度,本部業於106年8月9日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滾動檢視調整回訊制度,至尚未建立回訓制度者,請其研議建置。同日已電洽提案委員說明上開辦理情形。

    三、另委員關切本部職業潛水從業人員回訓制度一節,為保障潛水從業人員職場安全,依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持有職業潛水技術士證勞工,應使其接受18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為使受僱勞工獲取最新安全衛生法規及防災知識,依同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特殊作業人員(潛水作業人員)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每3年至少3小時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爰現行已有職業潛水從業人員之回訓制度。

    決定

    107年3月26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1屆第5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4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有關涉安全、衛生、品質之技術職類,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從業人員管理之法規效用者計68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各該回訓制度評估檢討之結果,已彙收完竣,逕送提案委員參考。

    二、又提案委員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業管之「機車腳踏車修護」從業人員因其工作涉安全、品質,但尚未有回訓制度一節表達關切,爰已另函請交通部,就該課題逕行研復提案委員。

    決定

    有關林委員彥孝建議乙、丙級職業潛水技術士等涉及公共安全之證照應建立回訓制度一節,請勞動部會後再與林委員溝通,確認哪些涉及公共安全之證照應優先建立回訓制度,再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建立其回訓制度之可行性。

  • 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有關涉安全、衛生、品質等職類,已納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業人員法規效用者計68項,將先行收集各業管機關對於該管職類回訓制度的規劃需求再行研議。

    決定

    持續追蹤列管。

  • 第1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技能檢定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產業需求共開辦139職類,目前納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業法規必要資格條件共計68職類,餘未具法規效用者亦有納入個別企業作為人員進用審核要件者(如門市服務及美容、美髮等職類),為從業之必要條件,故技術士證具有促進國民就業之效益。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模式所檢測的能力標的,係以特定技巧、工法、領域共同之基礎技術為範疇,尚非完整的「職業」能力檢測。爰技術士證係屬技術學習成長累積的歷程指標,並非技能學習完成的終點。

    (三)各職場所需的技能組合並不相同,在具備共通技能外,尚須依據各該職場所需特定技術需求,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以確保從業人員符合所在職場工作所需專業技術(回訓制度推動)。

    (四)綜上,持有技術士證者之回訓,應俟其進入職場後,就其工作領域之特定職能需求,透過持續的教育、訓練、歷練來補充深化其所需職能。

    決定

    鑑於部分職類涉及高度專業性或危險性,倘未定期回訓(或重新檢定技能),恐衍生安全疑慮或損及民眾權益;爰本案請勞動部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各該職類之公會參與討論後,視各該職類之情況研議逐步推動回訓制度(或重新檢定技能)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