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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部分參採

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行政院自1994年起,針對不同時期青年輔導與發展工作,陸續產出不同版本的草案,或研擬「青年發展法」研究報告,始終沒有推動或積極促進社會討論。
2.青年事務可以說是公共政策上的斷層與缺口,相關政策事務散落於各部會,長期以來缺乏協調整合的機制與窗口,有些甚至只是方案措施,根本未見政策,許多需要跨部會整合的政策,往往在積極協調的部會位階不夠下,產生各作各的或資源重疊浪費的問題。聯合國經濟社會事務部&聯合國青年方案也一再指出青年政策的制定與青年參與的重要性。
3.行政院自2005年起,陸續有類常設化的青年參與政策機制,同樣因為無法源依據,明確訂定組成與法定任務,常因政黨輪替及主官偏好而有極大的差異。(對照組可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至第10條)
4.相較於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皆有專法範定該身分族群的基本權利、重要施政方向及內容,幾乎獨漏「青年」政策投資的法源依據。2015年聯合國秘書長在國際青年日的發言1、聯合國經濟社會事務部在2016年發表的《青年公民參與世界報告》2、及聯合國《2016年世界社會狀況報告》 3(2016 Report on the World Social Situation),都一再提醒各國應重視青年政策及青年的參與重要性。
5.如今臺灣已面臨高齡少子化的嚴峻挑戰,政策與預算資源又多往中高齡傾斜,世代不正義日益嚴重。許多民間團體長年關注與監督青年政策環境時發現:「政策缺專法」、「機制缺整合」、「參政缺公平」、「勞動缺保障」、「分配缺正義」等是主要因素。為重視青年主體性投資青年發展,需要透過制定專法,讓青年的學習力、公民培力、發聲平臺、就業能力、創意交流,都能獲得充分資源的支持,以促進青年發展。

具體建議:
1.為整合連結跨部會的青年政策,除行政院諮詢委員會外,應建立一中央層級的政策協調機制,並以設置有獨立預算的中央層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為目標。
2.由跨部會的足夠位階的政策協調機制,盤點現行青年政策,彙整成果與績效評估,並參照兩公約進行人權影響評估。
3.擴大多元青年參與,對於青年政策的需求、現行政策績效及《青年發展法》的範圍進行審議討論。
4.由國家級研究發展機構進行青年政策研究,建立青年資料庫,已設立全國性的青年研究發展機構為目標,進行各類政策議題研究及政策績效評量指標。
5.參考聯合國青年方案,針對12~30歲青年制定《青年發展法》,依據「青少年政策白皮書」建議,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1) 青年事務的中央跨部會協調與推動組織及地方的專責機關;
(2) 政府對於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予以獎勵;
(3) 明定國家需設立全國性的青年研究發展機構;
(4) 明定政府對於青年政策主軸的施政目標及施政方向;(當時將青少年政策分為四大主軸:發展、參與、健康、保護)
(5) 明定政府應在預算編列上具體表達對於青年事務提供充分資源。
6.參考多國於立法院下設「青年議會」,協助青年世代學習對社會與公共議題的倡議與關心,提供青年參與政治的機會與平臺。

會議內容

  •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前已完成此法可行性研究並提供青諮會參考,研究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 另有關後續研商會議中,委員建議進行青年發展議題盤點事宜,業邀集青諮委員及相關部會,進行青年議題圖象之協作盤點,計召開1次全體協作會議及4場分組會議,並已將現階段盤點成果透過資料視覺化設計以網頁方式嵌入行政院青諮會網站供各界參考(網址:https://advisory.yda.gov.tw/02/youth-policy)。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業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該法之可行性研究,前已完成該研究報告,並於第5次會議提供參考。

    二、有關吳委員政哲關心研擬「青年發展法」草案之可行性評估一節,已於5月18日召開「青年發展法及相關政策機制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青諮會委員及相關部會提供建議,後續將擬訂可能方案之利弊分析評估,簽報行政院裁處。

    三、另該次會議青諮委員臨時動議有關青年政策盤點事宜,將由唐政委邀集青諮委員及相關部會,參考近期青年政策相關資料,進行青年議題圖象之協作盤點,於8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

    決定

    請持續辦理。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業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該法之可行性研究,並已完成該研究之期末報告 (http://goo.gl/edUXJv) ,後續將召開相關會議聽取青諮會委員及相關部會意見,並進行各項可能方案之利弊分析評估後,作為後續擬定政策方向之參考。

    決定

    有關吳委員政哲關心研擬「青年發展法」草案之可行性評估一節,請教育部照預定規劃,於後續召開相關會議聽取青諮會委員及相關部會意見,並進行各項可能方案之利弊分析評估,俾作為後續擬定政策方向之參考。

  • 第1屆第4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本案業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該法之可行性研究,截至9月底,業辦理7次諮詢會議。

    決定

    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請教育部先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立法或研修「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適時邀請相關青年委員提供建議,以及研提具體作業期程,俟相關作法較為具體可行後,再提青諮會會議討論。

  • 第1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本案業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辦理該法之可行性研究,預計於6月上旬召開諮詢會議並邀請行政院青諮會委員與會,並於本年9月提出期中報告,屆時將再提報行政院青諮會會議討論。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82年前青輔會及103年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曾兩度提出研擬《青年發展法》之構想,惟皆因故未獲行政院同意;青年署業另訂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獲行政院於104年4月30日函頒相關部會,作為各部會推動青年政策之參據。

    (二)有關委員提案建議針對12至30歲青年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因《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範圍為15至35歲,94年《青少年政策白皮書》定義「青少年」為12至24歲,91年11月成立之「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因主要涉及青少年事務,係由前內政部兒童局(現已改制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擔任幕僚單位,爰本案指涉對象及年齡範圍仍須釐清。

    (三)目前青年相關業務及政策之執行,似無需要法律授權方可執行之事項,爰有關制定《青年發展法》事宜,仍待蒐集相關資料並審慎研酌。經查93年前青輔會曾辦理《制定青少年發展法之研究》(已以「創用CC方式」公開授權),94年並訂定《青少年政策白皮書》,惟其對象範圍與「青年」顯有不同,十數年後之青年態樣及環境狀況亦恐有落差。爰本案建議先由教育部進行相關研究,蒐集先進國家具體案例及推動成效,分析國內相關法律體系是否已完備,並釐清年齡範圍及相關內容,俾陳行政院政策決定是否須制定新法,另有關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之相關提議,亦可於《青年發展法》草案中一併研議。

    決定

    一、有關本案提及成立整合協調青年相關政策之專責機關一節,因受到組織法規之限制,現階段有其困難,並建議先在現行政府機關架構下處理青年相關議題。惟為使國家政策規劃能融入青年的想法,建議各部會可先透過各項機制(例如透過g0v等網路平臺)蒐集青年意見,並於政府決策程序中融入這些青年意見,使政府施政措施更貼近青年的想法。
    二、另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請教育部先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立法或研修「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適時邀請相關青年委員提供建議,以及研提具體作業期程,俟相關作法較為具體可行後,再提青諮會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