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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

重新檢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盤點各大專院校之校長遴選辦法,並重新修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目前大專校院進行各校校長遴選程序係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為主要法源,由各校籌組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遴委會」),本著獨立運作之精神,執行遴選之相關任務。
2.然除《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上位母法《大學法》外,各校仍基於大學自治等精神,經由各校之校務會議自行訂定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遴選辦法,通過後適用。
3.又遴委會作為任務型之臨時性組織,與大學校院內意見基礎和溝通管道之校務會議(常設),既在組織結構具不同位階,在任務、功能上亦有不同權責;然遴選一校之長,又應參酌、衡量被選舉人之專業度和大學自主、教師意向與集體共識等民主精神,校務方能運作順暢無礙,故此兩單位權責、任務應有明確規範或再次釐清之可能。
4.由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未能明確載記學生委員之保障席次比例,為落實大學自治和校園民主等民主精神,建議檢討現行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重新修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具體建議:
1.盤點各大專院校之校長遴選辦法,聚焦於遴委會的委員組成比例、與校務會議間的權責劃分等執行程序,確實落實大學自治和校園民主等民主精神。
2.目前校長遴選制度的法規除依據《大學法》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外,各校仍基於大學自治等精神,具經由各校之校務會議自行訂定有關校長遴選之遴選相關辦法,通過後適用。基於大學自治和校園民主,應重新檢視《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調整法規中遴選委員會之任務(遴選程序之確認等),並再次確認校務會議與遴委會之各自權責、任務,調整組織結構。
3.為求落實校園民主和程序正義,並求施政順暢,若於遴選過程中有進行教師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並獲其結果者,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下,應就政府資訊公開立場,予以揭露,且於相關法規中增訂主動公開資訊之條款。
4.基於大學自主(治)之精神,遴委會成員應增設學生代表席次;協以遴委會之專業考量,著重遴選程序之公正性,重新修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會議內容

  • 第2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 教育部在檢討過去部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發生的爭議,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二度辦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的預告作業及必要的法制程序後,已在 108 年 8 月 1 日修正發布該辦法。

    二、 本次辦法的修正,是在現行《大學法》第 9 條校長遴選相關規範的架構下,以大學自主為軸心,著眼於健全遴選機制的階段性任務。透過制度規範重行整備及明確引導,確保遴選過程的正當性,預防及有效處理爭議的情況。

    三、 業於 108 年 10 月 1 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原提案委員建議解除列管 。

    決定

    109年9月23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3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本部前擬具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於107年4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預告。

    二、為期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符應未來高教競爭發展,本部107年9月5日起再從高教角度出發,就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進行整體性檢討,經多次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本部業規劃優先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將朝「遴選制度專業化」及「爭議處理制度化」等方向進行改革。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鑑於近期部分國立大學發生校長遴選爭議,本部前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邀請學者專家針對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遴委會組織運作辦法)研議修法事宜。

    二、為強化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候選人擔任重要職務之資訊揭露,以及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委員利益迴避與自律規範等措施,並釐明校務會議與遴委會間權責關係之規範等事項,以落實遴委會遴選職能,本部業擬具遴委會組織運作辦法修正草案,於本年4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預告。

    三、又為期周妥,本部前於本年4月9日函請各國立大學校院就上開修正草案提供修正意見,復於同年月26日召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實務研討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邀集具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運作實務經驗之人員共同研議,俾使修正後之法規能切合大學需求並有效落實。

    四、本部將廣蒐各界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所提意見,賡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遴委會組織運作辦法修正相關事宜。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查大學法第9條第1及第2項規定: 「(第1項)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2項)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5分之2。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5分之2。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係參酌世界主要國家制度,遴選過程中引進外部機制,遴委會由學校代表、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部遴派代表共同組成。揆其立法意旨,所規劃之遴選委員組成比例,校務會議所推派之學校代表占5分之2,學校所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占5分之2,係為尊重學校自主,以及避免以往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過一半,導致校長候選人多來自於校內,難以吸引校外卓越人才等問題,以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

    (二)復查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規定,遴委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以單數組成,另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2。現行各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學校代表之人數及組成方式(是否包括學生代表),係由各校於上開法令規定之範圍內自行決定,以公立大學校長遴委會係以多元方式組成,又涉大學自主,允宜有保留學校討論決定之空間。

    (三)至有關委員所提於遴選過程中有進行教師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並獲其結果者,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下,應就政府資訊公開立場,予以揭露,且於相關法規中增訂主動公開資訊之條款一節,依教育部96年5月2日台人(一)字第0960055145號函規定略以,基於大學自主,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僅就遴委會之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決定遴選程序、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等作原則規範,至遴選過程中,是否進行教職員民意意向調查機制,則尊重各校遴委會之遴選過程設計,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遴委會若有需要教職員行使同意權以為參考必要者,其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即不得再予統計票數,以免影響遴委會遴選職能。

    (四)其餘意見及遴選制度之調整檢討,尚須廣泛徵詢各方看法,亦將籌組工作小組進行盤點及評估,以提出後續修正方向建議。

    決定

    教育部目前已在進行校長遴選之修法作業,有關本案委員所提意見,請教育部納入修法參考,並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