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

完全參採

研議建置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正式技職教師、職業訓練師機制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勞動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勞動部每兩年選出約 40 位技職國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World Skills Competition),自 1970年參賽起替台灣在國際爭光無數,但由於參賽多為教育部技職校院學生,回國後即走向一般科技大學的學習模組,部分技職國手因長期投入技能訓練,科大的學術課程始終過不了門檻,或是科大教授刻意放水,政府也須費力建置許多技優生輔導機制,但這都失去大學教育意義。
2.台灣各界在每位技職國手投入上百萬培訓經費,現今卻無完整、正式的機制促使其國際經驗與技術得以傳承,目前僅能透過當短期兼職技 術講師、演講方式,分享經驗與技術。
3.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除了走向一般升學、就業道路外,一般認為,技職校院教師、勞動部職業訓練師是最好的歸屬。
4.但依目前師培制度,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要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不容易,即使取得教師資格後,在面對教師甄試的學科考試,往往又比不過其他非選手背景的人,連進入術科考試的機會都沒有;另外,勞動部職業訓練師也因過去數年政府員額緊縮,機會鮮少。

具體建議:
建請教育部、勞動部分別研議專屬管道,讓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得以有專屬進入正式技職教師體系任教,或成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師,但非短期約聘制、兼任制。
備註:例如教育部應要求公立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一定比例的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各校技術教師,除把技職國手優異的技術與國際經驗授予學生,更能實質提升整體高職技能教學水準。

會議內容

  • 第2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有關建議國際技能競賽獲獎選手至高級中等學校擔任正式技職教師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規定,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 6 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得具有申報技術教師資格。爰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得依各校有關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公開甄選簡章報名參加,循序成為技術教師。

    二、 有關選手擔任教師之方式,目前可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核通過即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三、 108 學年度共計有國立嘉義高工、國立彰師附工、國立羅東高工等 3 校提報,經審查確有聘任「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需求,本署以外加方式核定 3 校聘用。

    四、 業於108年10月2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原提案委員建議解除列管 。

    勞動部:

    一、有關本案研議建置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職業訓練師機制,依行政院青諮會第 6 次會議決議略以,請本部持續鼓勵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職業訓練師,並請本部先就目前職業訓練供需狀況,及職業訓練師員額、聘用及聘任比例調整之可行性進行研議與評估後,再洽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處。

    二、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訓練師分為聘任及聘用訓練師,均有預算員額之限制,訓練師出缺應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訂資格招募並遴聘,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可依前揭辦法及本部訓練師徵才情形參加甄選。

    (二)為擴充訓練師員額,本部已於 107 年 12 月 24 日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增聘任訓練師員額及比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7 月 29 日核復同意本部於聘任及聘用訓練師預算員額總數 45 % 範圍內,採總量管理方式,依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分配各分署聘任職訓師預算員額。

    (三)業於 108 年 9 月 26 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原提案委員建議解除列管 。

    決定

    109年9月23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3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署業於108年1月7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67207號函請國立嘉義高工、國立彰師附工、國立臺南高工、國立羅東高工、國立秀水高工等5校提報需求。

    二、108年度共計有國立嘉義高工、國立彰師附工、國立羅東高工等3校提報,經審查確有聘任「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需求,將以外加方式核定3校聘用。

    三、本案業已辦理完畢,建請解除列管。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共同績效指標項目已訂有「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率提升成效」,衡量基準為學校聘任曾於國際技能競賽獲獎之選手或業界術精湛之大師人數占全校專任教師人數比率;以鼓勵各校聘任曾於國際技能競賽獲獎之選手或業界技術精湛之大師擔任教學或實作指導人員,藉由其豐富的實作經驗強化學生專業能力,本案建請解除列管。

    勞動部:

    一、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可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參加本部徵才甄選,惟因訓練師有員額限制,目前僅少數空缺遴補中。

    二、為擴充聘任訓練師員額,培訓產業所需人才,本部業於107年10月24日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提高本部聘任訓練師員額,並依總處意見於107年12月24日、108年3月7日及108年4月10日回復在案。

    三、總處於108年5月15日請本部再次補充說明資料,刻正研處中。暫不解除列管。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為持續鼓勵高中職聘任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國教署於107年8月21日邱前署長乾國主持之「高級中等技職教育精進發展工作督導會報」決議,將提供主管國立學校3位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外加員額,以鼓勵國立學校試辦遴聘事宜,並視後續辦理情形再研議擴大推動之可行性。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一、有關技專校院聘任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各校可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二、另本部於技專校院高教深耕計畫規劃相關指標(聘請曾於國際技能競賽獲獎之選手或業界技術精湛之大師擔任教學人員或專業實作之指導人員人數提升成效),引導學校將其聘為教學或實作指導人員,以其豐富的實作經驗強化學生專業能力。

    勞動部:

    已盤點職業訓練供需情形、目前遭遇困難及建議做法,將洽請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提高聘任訓練師員額及比率。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勞動部主辦:

    (一)教育部:

    有關研議讓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成為正式技職教師(如專業及技術教師)一 節,說明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部分:

    (1)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得具有申報技術教師資格。爰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得依各校有關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公開甄選簡章報名參加,循序成為技術教師。

    (2)有關選手擔任教師之方式,目前可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核通過即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3)另,有關委員建議要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一定比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技術教師一節,由於高級中等學校所開設之職業類科及每年出缺之教師缺額類別不一,若訂定前開比率,恐造成學校後續執行上之困難。

    2、技專校院部分:

    (1)有關技專校院一般教師之聘任,係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由各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另為聘任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各科技校院可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亦由各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爰有關前開技專校院教師之聘任,係依相關規定並提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擔任。

    (2)考量國際技能競賽獲獎選手不僅在技術能力或學習經驗上均是技專學生的良好楷模,教育部已於技專校院「高教深耕計畫」規劃相關指標(聘請曾於國際技能競賽獲獎之選手或業界技術精湛之大師擔任教學人員或專業實作之指導人員人數提升成效),引導學校將其聘為教學或實作指導人員,以其豐富的實作經驗強化學生專業能力。

    (二)勞動部:

    1、職業訓練機構所聘任之專任職業訓練師係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訂資格招募並遴聘。

    2、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可依前揭辦法及本署所屬各分署之職訓師徵才情形參加甄選。

    3、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如能擔任職業訓練師,對於整體訓練品質之提升,將有所助益;惟囿於職業訓練師員額總數之限制,目前已無多餘員額對外甄審遴選;為強化國家人力資本,建議先行擴增職業訓練師之員額,後續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如通過勞動部所辦理職業訓練師之甄審遴選後,即可擔任職業訓練師,傳授其技能及經驗。

    決定

    一、請教育部持續鼓勵高中職及技專校院進用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教學或實作指導人員,以傳承豐富的實作經驗,強化學生的專業能力。
    二、另請勞動部先盤點實際需求,就職業訓練員額、聘用及聘任比例調整之可行性進行研議與評估後,再洽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處。
    三、請勞動部就目前職業訓練供需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持續鼓勵國際技能競賽選手擔任職業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