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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第3次會議預備會
辦理情形
教育部:
1.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送各學校辦理。
2.有關國外學歷查證及驗證,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有關驗證作業係外交部權責,由我國各駐外使領館辦理。
3.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檢附入學申請表及學歷證明等文件,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其中有關陸、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學歷證明文件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4.有關學歷驗證係由外交部及各駐外館處辦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訂有「國外文件及國外學歷驗證流程」,另相關申辦所需文件等資訊均公告於各駐外館處官網,爰本案有關驗證作業指引及資訊入口建置需由該部評估可行性。本部可協助將前揭學歷驗證資訊放置於本部留遊學宣導網站(Taiwan GPS 海外人才經驗分享及國際連結計畫https://twgps.moe.edu.tw/)並函知國內各留學代辦機構,另亦請本部各駐外教育組納入留學生服務QA事項並協助向當地同學會進行宣導周知。
外交部: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國內、外學歷驗證係應各要證機關需求所作之配合行政作為,倘各要證機關自行向發證學校查證,即可免除學歷驗證程序。
2.駐外館處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駐在國前置驗證規定辦理國外學歷驗證,相關申辦資訊已公告於駐外館處官網;此外,亦利用僑社、留學生聯誼會或各種僑界活動加強向旅外國人宣導,涉及學歷、出生、死亡或結(離)婚文件等重要文書,建議先送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再持返國內使用。
3.駐外館處受理外國學歷驗證申請,係受理國外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僅證明該學歷文件為真,至該學歷證件之核發學校是否列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或該國外學歷是否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採認等節,均由國內要證機關依權責審認。
4.有關國外學歷採認、針對即將出國或返國之留學生加強學歷驗證宣導及對不同國家學制差異等進行重點提醒等節,宜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主政;至有關強化外國學歷與成績驗證之跨部會整合機制乙節,查目前尚未建立相關機制,建議由教育部研議本案之可行性。
決定
本案由教育部主辦,為單一部會主政,不納入第3次會議討論,並於成果回顧交流會列管進度。請教育部於辦理國際教育展及國際事務研習時,將外國學歷驗證議題納入宣導,並發函請各大專校院於招收境外學生時,務必將學歷驗證之機制、文件與申請流程公告於學校網站,並依境外學生之主要來源國,提供除中、英文外之多國語言版本;必要時,請外交部駐外館處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