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 8月16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5003395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 9月1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600298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7003780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 9月4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9002897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 7月25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21029538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青年於政府政策形成中之參與管道,特設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

(二)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積極提供策進建言。

(三)其他有關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一人由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相互推選產生;執行長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相關業務;委員人數二十五人至三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青年代表二十人至二十五人,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為原則。

前項第三款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分別由涉及青年議題之相關部會推薦人選若干人,由本院院長圈選後聘任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或遴聘為本會委員;已推薦尚未完成遴聘者,不予遴聘;已聘任者,由教育部提請院長解聘之:

(一)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二)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三)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四)曾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五)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兼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由本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由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得視需要下設若干工作分組,負責會議提案或相關議題之規劃及討論。

工作分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其他具代表性之青年列席。

六、於每次會議前,由本會副召集人先行召開預備會議,就會議議程及委員提案等事項進行討論。其中委員提案經預備會議討論後,得基於提案重要性、急迫性及可行性等因素考量,經決議後,擇定納入該次會議討論之提案;至於案由相近之提案內容,經決議後,得重新整併或調整提案案由與內容,並得視需要改依預備會議協調整合後之名義提案。

七、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討論議題相關之機關派員列席。

八、本會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由教育部擔任幕僚工作。

本會及工作分組會議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工作分組會議之主辦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pdf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