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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

為能落實勞動教育及保障基本勞動權利,建請盤點高級中等學校各式勞雇關係,並給予合理的勞動條件及勞保勞退事宜,並釐清校方為了補助清寒學生而衍伸的工讀機會的適切性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教育部、勞動部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1.教育主管機關及高級中等學校應評估盤點清楚聘工讀生的需求為何?另外早年工讀生有些是校方好意為了補助清寒學生而申請提供工讀機會,應該要追溯討論該現象出現的脈絡。
2.近一步確定名稱及實質內涵的對稱性,若使用「工讀生」這個全稱,就有明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必要性。
3.學校會要求有領取清寒或其他補助的同學,用「服務工讀」時數來換取,教育現場常以「背後的教育目的」來合理化:雖然是獎(助)學金,但為免孩子被標籤化,所以透過校內課後或午休時間的協助事務,並以工讀費(金)的名義,來降低被標籤化的可能,以及不讓孩子覺得補助理所當然。(來自一線教師說法)
4.為了補助清寒學生衍伸的工讀獎助金的概念,傾向把它理解為「以工代賑」,雖被解釋成具公法救助關係而不適用雇傭關係的勞動基準法,但還是有社會保險義務。參照〈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下列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三 需用機關:負責臨時工工作分配、管理、監督、輔導、安全維護、辦理臨時工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及相關行政作業等事項。

具體建議:
1.教育主管機關應盤點釐清高級中等學校各式勞動類型,並速指定校內專責人員負責統一處理勞動基準法業務,包含臨時人員(計畫助理)及工讀生聘任、勞動條件、勞保勞退事項等,且主管機關應該要給予足夠的經費支應其支出。
2.若為學生依法得請領的補助獲獎(助)學金,不得課以必須付出相當時數的勞動,得以請領。
3.「以工代賑」形式的補助清寒學生衍伸的工讀獎助金,仍有社會保險義務。

會議內容

  •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本署依據107年7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80690B號令訂定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國教署已於108年1月21日召開補助108年度工讀獎助金及勞保勞退費用審查會共計2,597人次,其國立學校移列至校務基金工讀獎助金額計5仟237萬6,000元。另補助國、私立及國立學校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工讀金、勞保及勞退費用計5仟947萬1,975元。本案補助金額共約1億1仟184萬7,975元。

    三、案內各業務事項後續將依預定時程辦理,爰建請解除列管。

    勞動部:

    查教育部業於107年7月20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學生工讀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本部視需要配合提供相關協助。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本署業於107年4月27日召開研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修正討論會議」,並邀請行政院青年發展署諮詢吳委員政哲.黃委員偉翔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主任共同協助確認落實勞動教育及保障基本勞動權利等規定,其修正要點之主軸有兩項:

    (一)研議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工讀獎助金纳入勞保及勞退相關費用。

    (二)研議擴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二、承上,賡續召開研商會議,並預計107年7月底完成上開要點修正並頒布。

    勞動部: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本(107)年3月28日及4月27日分別召開「研商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及「研商修正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服務學習獎助金實施計畫」會議,本部均配合提供意見,將俟後續該署需要,協助提供勞動法令意見,以保障學生權益。

    決定

    有關吳委員政哲建議學生工讀獎助金修正要點應讓學校及學生知悉一節,請教育部國教署會後更新辦理情形,並讓委員瞭解後續向學校宣達情形。

  • 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主辦,勞動部協辦:

    (一)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導正學生從做中學習養成學生正確人生觀,培養其主動積極之服務、獨立自主精神,爰訂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按本要點第2點規定:「補助對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性評量達各校自定之基準者。」亦即,本要點所規範之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前述3項條件。

    (二)承上,本要點規範之「家境清寒」學生於就讀學校,藉由工讀機會,「從做中學」之經驗概念,以培養主動積極及獨立自主之精神,並由學校核發工讀獎助金,「協助渠等學生紓解生活困境為目的,而非學校基於從屬關係下獲取學生之勞務,並依其勞務之多寡而提供其相對報酬。」亦非屬僱傭關係,應不屬合意訂立私法僱傭契約。

    (三) 為進一歩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所得約在後40%的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就學補助,就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費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計畫。實施措施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

    (四) 為符合本計畫補助目的及避免衍生按時計酬之勞健保爭議,本部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將比照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訂「本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之計畫名稱與內容,擬更改名稱為「本署主管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五) 同時本部國教署預計107年3月28日召開「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計畫名稱與內容修正討論會議」,並一同予以修改相關實施要點。且將併同規劃納入補助私立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擴及約共211校。

    決定

    有鑑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領取工讀獎助金並從事相關服務,可否視為勞僱關係部分,影響層面較廣,請教育部會後邀集勞動部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其可行性,並應就其利弊分析進行充分討論。前開會議亦請邀提案委員參加,以增進理解與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