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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中央選舉委員會:
有關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7 案至第 16 案各年齡層投票人數,本會委託世新大學辦理 之「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7 案至第 16 案投票統計分析 」 委託研究案已於 109 年 8 月 10 日辦理完竣,109 年 8 月 17 日 已將報告全文公開 於本會網站「選舉人年齡及性別投票統計專區」,並於 109 年 8 月 18 日 經原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
內政部:
一、本部前於 100 年 3 月 18 日 召開「選舉權行使年齡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多數意見支持選舉權行使年齡調降,惟憲法第 130 條明文規定 20 歲是行使選舉權的「權利」規定,沒有解釋空間,調降選舉權年齡應透過「修憲」方式處理,不宜透過修改選罷法方式處理。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修憲案之提出係屬立法院權責,立法院第 10 屆立法委員提出與投票權行使年齡相關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 共有 8 案,尚待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案經研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涉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之條文計 2 條,內政部將俟立法院完成修憲程序後,再配合辦理修法作業。
四、業於 109 年 8 月 18 日 經原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
法務部:
一、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權人須年滿 20 歲,須調降憲法及前揭法規之選舉人年齡,以實現 18 歲公民行使選舉權利。
二、另法務部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且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率多以 18 歲作為成年年齡,爰擬將成年年齡自 20 歲調降為 18 歲,以符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回應社會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期能促進青年獨立自主,鼓勵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法務部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中,將持續推動完成立法程序。
三、業於 109 年 8 月 13 日 經原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
決定
109年9月23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3次會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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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係憲法第130條所明定,內政部前於100年3月18日召開「選舉權行使年齡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多數意見支持選舉權行使年齡調降,惟也認為憲法第130條明文規定20歲是行使選舉權的「權利」規定,沒有解釋空間,調降選舉權年齡應透過「修憲」方式處理,不宜透過修改選罷法方式處理。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案之提出係屬立法院權責,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第130條修正草案共有7案,尚待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另查107年8月8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6次會議決議略以,由於選舉及被選舉權年齡,已於憲法明文規定,相關修正應透過修憲程序辦理,請本部、法務部及中選會等相關機關持續研究。案經研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涉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之條文計2條,內政部將俟立法院完成修憲程序後,再配合辦理修法作業,相關辦理情形已知會提案委員,本案涉及內政部部分,建請解除列管。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共有10案,為加強宣導國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並鼓勵投票權人在11月24日投票,本會宣導作為及效益如下:
代言人宣導:
(一)邀請藝人簡廷芮擔任代言人拍攝「107年11月24日非投不可」宣導短片,其Facebook粉絲人數達88.4萬人,Instagram也有50.2萬人追蹤,其中又以18-24歲粉絲人數最多,透過代言人人氣,在網路加強宣導國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
(二)電視宣導:
製作「公投18就開始」插播卡,在新聞、綜合、電影、體育等電視頻道進行託播,在11月份密集播出395檔,觸及人次達513萬人。
(三)網路宣導:
1、拍攝宣導短片:邀請網紅「各種同學」拍攝宣導短片「18歲的各種同學」,透過網紅在社群平臺人氣,吸引更多民眾分享轉傳,加深對18歲有公民投票權印象,本影片在Youtube觀看次數達13萬6,670,Facebook影音觸及人數達6萬2,414。
2、舉辦網路活動:在Facebook舉辦「舉首投族」網路活動,號召首投族報到,參加抽獎活動,活動期間自107年10月27日起至11月5日止,觸及人數為34,775,互動次數為10,222,分享次數為1,422,同時將活動訊息同步於Instagram,加強活動宣導效果。
二、有關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各年齡層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資料,已置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9404) 供各界下載參考,至各年齡層投票人數,本會已委託世新大學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案,以抽樣方式調查進行分析研究,預定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項投票統計分析。
法務部:
民法行為能力制度係在於保障未成年人之權利及維護交易安全,與憲法規定保障人民參政權、選舉權之性質及目的有別。至於是否下修民法成年年齡乙節,因影響層面甚廣,本部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並蒐集相關資料,視我國國情及社會發展狀況於妥適、必要時再做調整。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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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內政部: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係憲法第130條所明定,如調降選舉權年齡應透過「修憲」方式處理;復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案之提出係屬立法院權責,目前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第130條修正草案共有7案,均已一讀通過,尚待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經研議,現行法律涉及選舉權行使年齡之條文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本部將俟立法院完成修憲程序後,再配合辦理修法作業。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有關委員建議各項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資料增列分層年齡選舉人資料乙節:本會已於10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瞭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投票情形,並規劃納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投票情形之統計分析。
二、有關調降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年齡,請內政部、法務部及本會等相關機關持續研究乙節: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使年齡,將有助於擴大公民之政治參與,本會樂觀其成。惟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已明定年滿20歲為取得選舉權,年滿23歲為取得被選舉權之條件,如降低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使年齡,須俟修憲後始得採行,本會將配合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持續推動辦理。
法務部:
民法行為能力制度係在於保障未成年人之權利及維護交易安全,與憲法規定保障人民參政權、選舉權之性質及目的有別。至於是否下修民法成年年齡乙節,因影響層面甚廣,本部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並蒐集相關資料,視我國國情及社會發展狀況於妥適、必要時再做調整。
決定
有關吳委員政哲建議教育部可發函各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投票日不應安排可能阻礙學生選舉投票之課程或集會活動一案,請教育部配合中選會相關作業時程辦理。另簡廷芮為此次公投代言人,代言人宣導活動之期程與方式,請中選會一併討論處理,並把實際規劃情形儘可能詳實更新至逐字稿內。至於廖委員泰翔、李委員欣建議教育部可用較明確方式,讓學生知道選舉日投票是自己應有的權利部分,如果學校剛好排定相關活動,其應為自願參加性質,這部分請中選會與教育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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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
(一)有關研議自 2018年起各項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資料增列分層年齡選舉人資料部分,中選會自 105 年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即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進行各年齡層選舉人人數統計,107年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將賡續辦理;另也將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就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性別年齡及地區等項目,進行抽樣分析,瞭解選舉人投票情形,提供各界參考。
(二)另有關建議加強宣導國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部分,中選會業已列為本次選舉宣導重點項目之一,刻規劃製作相關宣導素材,包括電視插播卡及宣導海報等,未來將透過電視媒體、網路等多元宣導通路擴大宣導效益。
(三)對於促進社會對話及公眾教育,使社會理解18歲公民權利部分,內政部為推動地方自治、公民參政相關業務及學術研究,已訂有「內政部輔導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地方自治及公民參政相關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該部將持續鼓勵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青年參政相關議題之學術活動,以增進各界對青年參政之相關討論。惟基於憲法第 130 條業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有關建議調降現行選舉權、被選舉權年齡部分,仍應循修憲方式處理。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修憲案之提出係屬立法院權責,目前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第130條修正草案共有7案,均已一讀通過,尚待修憲委員會審查,如能完成修憲程序,內政部當積極落實執行。
(四)至「民法」行為能力之規範本旨,在於私法自治理念及保護交易安全,與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規定選舉權等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是以,如認「民法」20歲成年年齡之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之障礙(行為能力)」,應係誤解。又,「民法」成年年齡若由 20 歲修正為18歲,於現行實務及法制面之影響及衝擊,併說明如下:
1、對於行為人之保護方面:
(1)若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則父母不再對於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子女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之權利義務,對於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是否必然有利,有待斟酌。
(2)另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以補充其意思能力之不足,因其意思能力未臻成熟,智慮未周,不能權衡利害、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例如:財產管理、購買貴重物品、申辦信用卡、投資等經濟交易活動,故法定代理人之行使同意權,乃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並非阻礙及限縮其權利,而係在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益。
(3)民事法律關係涉及財產變動及交易行為,性質與刑法或「行政罰法」單純就行為人違反法規之倫理可非難性及對公益之危害予以制裁並不相同,民事法律關係多具有其複雜性(例如:各種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內容不一,具多樣性),而我國滿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大多仍於在學階段,其經濟能力及智識程度是否已足以獨立進行複雜之民事法律行為,仍有待探討。
2、 對於侵權行為被害人之保護方面:依「民法」第18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原則上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倘若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則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未來將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無上述法定代理人連帶侵權責任規定之適用,且我國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又大多仍於在學階段,無獨立經濟能力,倘其對他人為侵權行為時(例如:車禍案件),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勢必亦將有所影響。
3、 對於其他法規須配合調整規範方面:鑑於現行「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許多法令於制(訂)定當時,考量「民法」成年年齡為20歲,亦會將「年滿 20歲」或「成年與否」設定為相關權利義務之年齡資格門檻,經初步檢索類似法律多達 218部,因此,未來倘若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尚須考量是類法規亦可能須一併配合檢討修正,進而將導致現行許多相關制度之變革及衝擊,影響層面極為廣泛。
4、 綜上,調降成年年齡因涉及實務及法制的重大變革,對社會帶來之衝擊及影響層面甚為廣泛,依法務部於105年8月間進行之民意調查結果,僅33.8%民眾表示贊成,仍有 61.7%的民眾表示不贊成,故短期內似仍宜維持現行規範,由各界就此議題持續討論,待形成共識後再為修正,以期周妥。
決定
一、有關委員建議各項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資料增列分層年齡選舉人資料一節,請中選會於選後的抽樣調查研究中,可研議納入年齡分布的分析。二、另有關委員建議調降選舉權之年齡部分,由於選舉及被選舉權年齡,已於憲法明文規定,相關修正應透過修憲程序辦理,目前朝野政黨針對18歲公民權的修憲方向已有初步共識,只是對於哪些其他議題還需要一併納入修憲討論可能還有一些意見,請內政部、法務部及中選會等相關機關持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