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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依據教育部及本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7點:「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且於相關會議中,惠請均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案將配合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建議16、17、82點次,所預擬之行動方案賡續辦理:
(一)辦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實務之研習。
(二)向地方政府宣導落實各級學校學生申訴制度。
(三)持續統計調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和運作等資訊,作為未來政策研擬之參照。
(四)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研處學生事務相關案件。
(五)依據相關計畫案或研究案結果,納入研議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依據本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7點:「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組室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旨揭作業規定已明定辦理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組室有嚴防洩密之權責,並於相關會議中,惠請各組室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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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依據教育部及本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7點:「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組室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本署並已於相關會議中,惠請各組室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案將配合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建議16、17點次,所預擬之行動方案賡續辦理:
(一)協助釐清學校辦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法律疑義。
(二)製作學校辦理申訴說明手冊及案例彙編。
(三)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實務之研習。
(四)成立「學生申訴平台」研處學生事務相關案件。
(五)放寬建教生申訴機制之格式及管道,並調整現有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運作流程,以降低建教生申訴案件成案門檻。
(六)加強宣導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權利,並將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權利及隱私安全等知能納入研習。
三、是以,本部國教署於107年5月21日召開「學校處理學生事務申訴案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第1次會議,會上審議會委員對此機制提出相關建議,如增加學生代表與私校代表人數,爰本署將採取滾動式修正,先試行輔導機制後再行訂定更周延之要點,以保障學生權益。本案依據前次會議委員所詢事項,補充審議會實施計畫及第1屆委員名單供參。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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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教育部:
(一)案係青年委員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訴制度提出之建言,應係指投訴、申訴及訴願等行政作業(於會前會委員將「申訴」修改為「意見反映」)。
(二)「基於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電子郵件投訴後,如涉及其他單位(學校)權責業務,將視情況轉請其處理」之方式,係考量該主管單位(學校)如欲進一步聯繫陳情人釐清陳情內容或細節,俾予周妥處理之需。且亦訂定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明定:「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組室(單位)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三)至青年委員所檢附之民意信箱處理流程圖,係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程序」進行繪製,查該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爰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後依相關法規或程序辦理,並依同要點第9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四) 另查國民教育法第20-1條規定略以:「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爰依前開規定,國中小教育階段之學生,皆得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五) 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亦有規定各校應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益。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及第9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 學校應依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據以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為例,應依據105年10月5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相關事宜,該辦法第3條規定:「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七) 綜上,不論民意信箱處理流程或申訴機制,行政機關及學校均應予以保密。另有關重大案件行政機關進行訪視一節,相關情事悉依各該法規所訂定之程序辦理,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規,皆訂有相關程序規定。其餘重大違失事項,則於事前釐清各單位業務權責,率隊入校瞭解案情。
(八) 現階段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於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函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並全面審查本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並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及第54條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上開委員會應包括學生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又為廣納學生意見、尊重兒少表意權,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亦推動相關學生事務重要工作:
1、為瞭解現行高級中等學校申訴制度之運作情況,以確保學生基本權益,並對學生權利及其救濟,給予最大尊重與維護,並研議學校申訴相關規定並提供參考作法,以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於106年委託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研議與修訂實施計畫」。邀集法律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研討並釐清高級中等學校申訴制度的相關疑義,並以問卷調查、召開焦點座談等形式,蒐集學校辦理申訴相關疑義及相關案例,供107年對行政人員(教師)辦理學生申評會運作實務分享與交流使用。
2、委託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學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草案)」,邀請專家學者、校長以及擔任學務或教務工作等主任組成工作小組,密集召開各項研商會議。
(1) 目前召開4次工作小組會議,3次諮詢會議;並於106年11月3日、7日完成北、中、南、東4場分區公聽會。此外為廣納學生意見、尊重兒少表意權與兒少參與權,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並於106年12月9日(星期六)於臺中二中,加開假日場次公聽會。同時辦理為期一個月之網路論壇,讓關心學生自治的公民們,上網踴躍表達意見,以供後續草案修訂之參考。
(2) 於107年3月辦理焦點座談會,邀請學生代表、教師與家長團體等代表聚焦討論;107年4月賡續辦理法規定訂會議,以完備行政程序。最後製作「學生自治會活動Q&A手冊」,於分區說明會中向學校說明相關事宜。
3、106年度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分區座談暨署長有約計畫,上學期辦理學生代表分區座談全國共計13區,第1場於106年11月4日宜花區於國立宜蘭高商展開,最後1場屏東臺東區於國立屏東高工告一段落。107年度本計畫分為五個階段辦理,其中「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會前會」於3月10日召開,後續賡續辦理「提案確認會議」、「意見交流會議」、「回應研商會議」,並於6月初辦理「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
決定
為確保學生反映意見後,其個人隱私可獲得適當保護,請教育部處理學生陳情案件時應落實相關保密規定,同時亦應督導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另請教育部國教署持續研議建立學生申訴平臺之相關規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