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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暫不參採

研議將永續發展目標相關執行、落實之主責機關移轉至國家發展委員會


提案委員

主責部會: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提案內容

提案說明: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17 項目標以環境、經濟、社會為三大支柱,涉及面向關乎整體國家及社會的改革及發展,並非只有環境面向,現主責機關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兼辦,恐有職權侷限,無法全面顧及所有相關面向。相較而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主要負責規劃國家發展策略計畫、促進經濟與社會整體發展、以及政府治理等工作,更為適合作為推動永續發展目標相關工作之實際執行單位。

具體建議:

建議永續發展目標相關事務轉由有關國家發展的最高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

會議內容

  • 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業經蘇院長貞昌於108年2月21日批示永續會祕書處業務由環保署持續兼辦。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 第1屆成果回顧交流會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本案已簽奉院長核可,將依永續會會議流程,提報下(第31)次委員會議討論並請院長裁示。

    決定

    持續追蹤辦理。

  • 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辦;國發會協辦:

    依環境基本法第 29 條規定,本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即「永續會」);本院並已訂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永續會主任委員由本人兼任,執行長由本人指定政府部門委員一人兼任。有關委員所提意見,本院另於永續會開會時納入提案討論。

    決定

    依環境基本法第 29 條規定,本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即「永續會」);本院並已訂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永續會主任委員由本人兼任,執行長由本人指定政府部門委員一人兼任。有關委員所提意見,本院另於永續會開會時納入提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