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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2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業於106年3月1日修正施行。在維持「正常工時不變」、「周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率不變」前提下,已增加「3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調整彈性」、「特別休假遞延運用調整彈性」規定。
二、又為因應目前產業發展諸多不同型態之工作方式、生產方式,勞動部著手盤點檢討勞基法相關函釋,並將適時針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決定
108年6月10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第2屆第2次會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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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6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107年3月1日修正施行後,勞動部業就與修正規定未合之函釋停止適用,並持續盤點相關函釋,俾利勞雇雙方有所遵循。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行政院非典型人力運用及管理情形
(一)從業務及人力資源妥適配置之觀點,非典型人力之運用有其必要性:
為妥適分配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及提升整體人力配置合理性,多元彈性人力運用已為各先進國家公、私部門之常態性用人趨勢,現行我國政府進(運)用非典型人力協助處理機關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部分業務項目,以兼顧彈性用人及業務推動。又所稱非典型人力主要包括:
1、 臨時人員:依行政院97年1月10日函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臨時人員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
2、 勞動派遣:依勞動部104年4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號函,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
3、 勞務承攬:依前開勞動部104年4月22日函,勞務承攬指定作人(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予承攬人之契約。如承攬人依約須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定作人工作場所完成工作者,定作人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
(二)行政院業訂定非典型人力管理規定及人數上限,並持續精簡為合理規範各機關妥適運用非典型人力及合理管控進(運)用人數,行政院業訂定相關管理規定及運用人數上限,茲依用人類型分別說明如下:
1、 臨時人員:
(1)臨時人員要點明定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人數或用人經費,不得超過96年度實際進用人數或實支數額,以適度管控機關進用臨時人員。
(2)行政機關(不含公立醫院、學校)臨時人員自101年至107年3月底,由6,158人減至4,945人,精簡率19.70%(減少1,213人)。
2、 勞動派遣:
(1)考量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法制化前之過渡時期,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應予適度控管,行政院99年8月27日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99年1月31日實際運用派遣勞工人數15,514人;嗣依立法院103年度決議各機關派遣勞工不得新增之要求,於103年6月4日修正派遣注意事項。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勞工運用人數自101年至107年3月底,由10,715人減少至7,607人,精簡率29%(減少3,108人)。
3、勞務承攬:近年各機關積極推動業務委外化,將毋須由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且適合由民間辦理之部分業務,以勞務承攬方式委外辦理。以勞務承攬之本質與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之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不同,爰行政院並未針對承攬派駐勞工訂定運用人數上限規定,向依契約雙方視業務需要議定所需人數,機關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
二、行政院非典型人力政策方向:
未來本總處將賡續透過員額評鑑檢視各機關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協助各機關合理運用非典型人力,並逐步減少派遣勞工運用人數。另本總處將配合勞動派遣專法立法進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協同勞動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辦理說明會、走動式服務團或實地訪視,以加強宣導非典型人力運用及管理規定、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之宣導,完善其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
決定
有關吳委員馨如關心勞動派遣人員之保障及勞動派遣專法推動情形一節,請勞動部持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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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5次會議
辦理情形
綜合研處意見:
勞動部: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8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結果,106年1至8月工時平均為168.5小時,較105年同期減少1.4小時,縮減工時成效已浮現。惟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法令,例如加班時數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的修法建議。
(二)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並經立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三)有關例假及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規定,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之前提下,透過以下機制之把關,給予適度彈性:
1、為合理限制例假例外規定之適用對象,本次修法透過最了解產業現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再經由勞動部同意指定,始得彈性調整例假安排。
2、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針對例假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例外規定,本次修法另增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程序,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掌握事業單位內執行之現況,確保勞工權益。未依法報請備查者,因未盡各該規定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
3、除政府把關機制外,本次修法輔以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意即雇主須於經過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彈性調整例假安排及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不但能釐清該行業勞雇雙方是否確有調整需求,也能具體維護勞工身心健康,進而促進勞工集體參與機制之發展。
決定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通過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本院將持續督促勞動部加強執法與確保勞工權益,營造勞資團結和諧環境。另為因應當前產業發展有諸多不同型態之工作及生產方式,請勞動部盤點相關函釋,適時針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在第6次會議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補充有關於中央機關臨時人員承攬及派遣人力等整體用人及政策方向。)